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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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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来源: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0年08月1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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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和《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隐患等。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受理、核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举报、网上举报、走访举报等方式进行。

  隐患举报电话:12350或0755-27990110;

  传真电话:0755-23338960;

  电子邮箱:ajj@szlhq.gov.cn;

  网络:深圳市12350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事项性质以区安委办的名义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属地街道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接受转办指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属地街道安委办负责隐患的信息核实和反馈,经核实属实并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予以反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信访工作职责,受理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在受理期限内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条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除本人同意外,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以及与举报情况相关的初步证据(照片、证书、鉴定报告等书面材料)等信息。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每月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7.其他行业领域,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举报人一次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以30万元为限。但经区安委办组织核实,属于举报并消除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报经区安委会审议同意后,最高奖励标准可突破30万元。

  第十七条  举报奖金的审批、发放和领取按以下程序、方式进行:

  (一)区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受理举报的,填写《龙华区安全隐患接报登记表》,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对举报内容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人员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举报奖励经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到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三)奖金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并提供与《安全隐患接报登记表》登记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十八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一次。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初步证据、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反复举报的判定标准,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次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为反复举报。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核查举报事项的单位依据本行业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标准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奖金发放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本办法所称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除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之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施行。2017年4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龙华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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