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头部

机构概况

  (一)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决定,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工作。

  (二)拟订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公共基础设施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中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申报辖区更新单元计划备案和辖区标图建库范围。

  (四)负责辖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计划审查、审批或报批,负责辖区城市更新片区统筹规划编制、重点城市更新单元报批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城市更新单元、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审查、审批或报批。

  (六)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查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批后监管,负责城市更新单元征转地手续完善贡献用地移交入库,负责城市更新单元闲置土地处置、超期开工竣工处理及土地使用权预查封登记。

  (七)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认定、历史用地处置,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

  (八)负责城市更新单元的实施监督,审查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监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落实,负责组织开展以公开方式选择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的改造实施主体,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桩基础提前开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开设路口及市政管线接口审批。

  (十)负责统筹实施区土地整备工作,负责土地整备项目在国有储备用地外安排且尚未落实的留用土地,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规划报审。

  (十一)负责统筹实施区公共基础设施房屋征收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组织开展征收提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公共基础设施房屋征收、储备土地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落实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调查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