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行为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在同一项目中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5份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 |
2 | 未经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行为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深圳市辖区内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未造成社会影响 | 处一百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