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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4日

名 称: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 号:深龙华府规〔2021〕10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龙华区财政局 日期:2021年11月24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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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制,专项资金目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等内容。专项资金目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消化存量、严控新增的原则。专项资金应当按规范程序设立,并根据资金绩效进行调整、管理和动态统筹。积极推进“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

  第二章 相关部门(个人)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会同相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批复下达;

  (四)负责按权限办理同一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调剂,复核各专项资金之间预算调剂;

  (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六)负责专项资金目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七)负责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后续相关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修订完善已印发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资金调剂方案,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对资金的事前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四)负责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接受咨询,处理质疑或投诉;

  (五)负责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七)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部门(个人)职责: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相关执法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提供申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原则上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政策要求,符合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决定部署,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三)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限。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超过5年,确需续期的,每次续期期限不超过5年;

  (四)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等设置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五)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六)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填写《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以正式文件(含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报区委区政府审议;

  (四)经审议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纳入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区政府批准设立后,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请、受理、评审、验收、跟踪管理等进行规范,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审议。

  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间,需对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变更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审议。属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调整按其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经批准续期或调整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于批准后的首个年份起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存续期内的绩效评价、审计结果等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以及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已作调整或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的应当压缩资金规模;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四)经区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项目已经常态化、固化成熟,纳入部门预算完全可达到专项资金设立目的的,应予调整或归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未续期的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区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确定年度资金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说明等,纳入单位部门预算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区财政部门结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资料,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专项资金目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提前发布申报指南,加大项目储备。各专项资金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原则上专项资金预算要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不断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准确性,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年初预算额度执行。如需调剂,按以下程序办理:如属于同一专项资金内部调剂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剂方案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区财政部门办理;各专项资金之间调剂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剂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复核,经相关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区级专项资金总额度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同时对各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根据区财政部门工作安排进行动态统筹。专项资金在计划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一律作为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统筹。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依据,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市“一网通办”和“服务同源”要求,将各专项资金项目纳入深圳市权责清单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一网通办”。主管部门应简化申报程序,减少非必要审核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关键信息标准化、模板化,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专项资金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同一申报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扶持资金。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扶持政策的,申报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四)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管部门应采取集体决策,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制定审核办法及内部审批流程,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保证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二)严格资质核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申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信用广东、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上被列入相关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范围内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主管部门应统一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主管部门应建立申报项目查重程序,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四)审核独立科学,涉及专业机构评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独立性,专业机构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制定审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五)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中的其他要求,需在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作出清晰、明确、可执行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区主办、承办的境内外展会活动经费实行集中统筹管理,各主管部门应将展会活动经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经费预算规模,具体展会活动经费在年度规模内按照程序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在资金拨付前,原则上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网站对具体扶持的项目完成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的,由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需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项目验收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结题)。项目验收时应当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除确因保密需要无法公开、需按国家保密制度办理的,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扶持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

  (五)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做好事前绩效评估。设立专项资金前,应对新出台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加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预算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注重专项资金扶持效益。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过程中,突出扶持重点,推进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开展审核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扶持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整改落实。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不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各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落实,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财政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七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以及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规定上缴。

  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12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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