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总部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7号)、《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18〕2号)、《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龙华发财〔2013〕369号)有关规定,我办决定组织开展龙华区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和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3-2022年认定且在库总部企业(不含2022年度认定的新迁入/新设立总部企业,该批企业自2024开始动态复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进行复查与动态调整(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复查方式及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相关总部企业下载填写《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查信息登记表》,并按照《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查材料清单》备齐完整复查资料。纸质版盖章装订成册后于工作日时间9:00-12:00,14:00-18:00内邮寄或递送1份至:深圳市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中心A1901(联系人:沈小姐,联系电话 :0755-23769421、18305981609)。同步扫描电子版发送经办人微信或邮箱(邮箱:1846609622@qq.com)。
三、复查标准
四、办理结果
企业连续两年不符合复查条件的,或因“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重大事项无法经营的,经我办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
(注: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满三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已享受过的扶持资金类别不再享受)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
各项经济数据以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表数额为准。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总部企业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形成区地方财力,包括申报企业(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并经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独立申报认定总部企业的无需提供)。
2.关于区地方财力的计算,以申报企业在龙华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增值税按30.35%留存,企业所得税按24.28%留存,认定和复查时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纳入增值税计算。
3.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的,其下属公司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算。
特此通知。
附件:1.龙华区在库总部企业名单(2013-2022年)
2.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查信息登记表
3.龙华区总部企业复查材料清单
4.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7号)
5.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18〕2号)
6.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龙华发财〔2013〕369号)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联系人:沈小姐,联系电话:0755-23769421、1830598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