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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6月15日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发改规〔2022〕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2年09月1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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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批转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下达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二)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调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项目的落实与推进;

  (三)不定期对日常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问题预警,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四)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开展项目调整、处置工作,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保证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五)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确定。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对项目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程序及手续齐全规范情况;

  2.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3.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与批复是否相符;

  5.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6.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指导监管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尽快整改,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对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进行初审,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涉密项目通过光盘),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二)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规范项目管理;

  (三)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负责退回被追缴的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期等;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

  (六)如项目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影响项目实施进展的情形,须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七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对存在异常的项目及时核查、督促整改。

  第八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现场检查。根据建设计划,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工作,重点了解项目进展等。

  (二)在线监测。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非涉密项目的建设信息,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对于发现重大问题并经核实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线下监督。通过检查资料、当面沟通、抽查、核查等方式进行线下监督,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发展改革委应每半年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检查。

  (二)在线监测。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线上监管,定期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调度,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

  第四章  项目调度、调整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涉密项目通过光盘)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的问题等调度信息。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等进行建设,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在建设期内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完成审核后,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或备案。

  对于项目建设期的变更,项目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于有缩减投资规模情况的,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将超出政策额度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收回。

  第十二条 项目因市场需求变化、自筹资金未落实、人员团队变动等主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在建设期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调整,收回项目全部中央预算内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规定的项目建设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照规定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成后,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组织验收或授权深圳市验收。由深圳市验收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验收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验收的项目,验收工作最多开展两次,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在收到完整合格的验收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第一次验收意见为合格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项目通过验收的通知。

  (二)第一次验收意见为不合格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单位可重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在收到完整合格的验收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或项目单位超过整改期限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未通过验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通知。

  项目在规定建设期结束后1年以内无法完成验收的,视为未通过验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通知。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将项目最终验收结论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汇总项目验收结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问题处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存在以下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及中央预算内资金安全等异常情况的,市发展改革委视具体情形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后将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下发整改通知书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反馈已经核实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整改通知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时限等。

  下发整改通知书采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根据需要,可在正式下发整改通知书前,通过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当面交流,听取有关情况的陈述,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各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转载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载时间: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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