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个人闫兴成(身份证号码:6204211989********)
经查,违法行为人闫兴成于2023年4月4日11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汇隆中心美团公司大喊要钱,后和闫兴平,段维琼围着美团公司负责人要钱,随后冲撞美团公司员工,强行冲进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闫兴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联系到闫兴成本人及其家属,故邮寄深龙华公(民新)催字〔2023〕33003号《催告书》至闫兴成户籍地址,但闫兴成本人拒缴纳罚款,无法送达闫兴成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闫兴成于2023年4月4日11时许,在深圳市龙华区汇隆中心美团公司大喊要钱,后和闫兴平,段维琼围着美团公司负责人要钱,随后冲撞美团公司员工,强行冲进办公室,我局已于2023年04月05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3〕35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3年12月26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04月05日作出的罚款贰佰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3〕359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700002022126100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3年11月29日
(联系人:李警官 联系电话:18998922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