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091070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8-05-10

名 称: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试行)

来源: 日期:2018年05月1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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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程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规划土地监察水平,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程》,结合我局规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章 使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确认执法记录仪开停使用状态并书面记录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重要、重大执法活动的现场应当全程使用视(音)频记录。 

  第六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涉及到特定对象的,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需安排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八条 各单位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按时间、事件名称进行存储。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维修。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日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仪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  

  (二)每周工作结束时,执法记录所录资料按周进行整理,并于次月3日前将所有采集信息按星期整理并集中交由区局,并由区局向指定存储器导入保存执法记录录制信息。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区局批准。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仪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区局负责对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到依法行政效能考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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