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091069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8-05-10

名 称: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日期:2018年05月1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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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相关工作,提高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 号)《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是指对我局工作中形成的涉及的应当公示的信息,在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前,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示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事前内部审核的程序。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法制科负责指导各行政执法科室、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业务)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各行政执法科室、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业务)的相关信息公示。  

  第五条  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各科室、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业务)按下列程序报审: 

  (一)各科室、街道执法队负责人审核; 

  (二)法制科审核; 

  (三)办公室审核; 

  (四)局分管领导审定; 

  (五)重大事项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与公示信息相关的所有材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经各科室、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业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向局法制科、办公室提供相关审核材料,法制科、办公室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请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审核工作主要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是否属于应当公示的范围及公示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核,包括拟公示信息的涉及的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是否清楚、完整; 

  (五)有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等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法制科、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有关科室、执法队补充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相关材料。因补充材料期间无法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法制科、办公室对送审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提审科室、执法队整改。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有下列情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提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相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意见书整改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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