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091071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8-05-10

名 称: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来源: 日期:2018年05月1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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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 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及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名义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本单位各部门(含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业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局法制科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局及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名义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局及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名义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科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调查取证记录。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专家论证报告。   

  法制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法制科针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法制科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 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承办部门应当对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相关科室有下列情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未按照本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法制科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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