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6日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文 号:深府函〔2021〕21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字体:
文件已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纳入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及说明详见附件1):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的施工行为,以及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进行查处。

  (八)根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九)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根据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从事殡葬服务业务以及违法生产、销售殡葬设备、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根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出租房屋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根据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或者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至十三项范围内的职权事项,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坪山区范围内违反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除外);第十四至十七项范围内的职权事项实施的具体时间,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但不得迟于2021年12月31日。

  上述事项行政执法权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后,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但已立案未办结的除外。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74个街道办事处(名单详见附件2)依照本公告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

  三、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已持有现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凭原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可以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所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在本公告及依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制定的区政府公告生效前,街道有关执法机构或者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立案但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在公告生效后以立案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办理完毕。

  六、《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行政执法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

  七、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

  附件:1.深圳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

            2.深圳市实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街道办事处名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转载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转载时间:2021-09-03


转载地址:http://www.sz.gov.cn/szzt2010/wgkzl/jcgk/jcygk/zdzcjc/content/mpost_9980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