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头部

机构概况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圳市龙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深圳市龙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区国资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预算控制、产权监管、审计和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负责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区属国有企业改革。负责国资国企管理体制的研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研究编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依法指导区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变动、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管理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队伍建设。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实施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六)参与拟订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指导意见,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职务消费,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本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负责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产权、资产登记转让等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社区集体经济运行监督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行为。

  (十)组织帮扶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工作,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机制。

  (十一)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及转型发展工作,推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落实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加强统筹协调服务。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加强对全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区属国企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全区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2、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推动监管职能向资本管理、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和检查监督转变,加强审核所监管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全面预算管理的职责,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