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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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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18〕4号

主 题 词:国资 国企 薪酬管理 人事任免

深圳市龙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年06月0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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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促进科学管理,确保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依法管理、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管资本为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对区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采取备案、审核、核准、审定等监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

  (一)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

  (二)直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辖属企业”);

  (三)由区国资委、直管企业、辖属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参股企业”)。

  第四条 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对直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直管企业对辖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服务社会等责任,制定辖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规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由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应提请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 参股企业有关股东决策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的约定执行,除本办法规定应上报审批事项外,由其出资人审定。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根据出资人指示提出提案或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出资人。

  第二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一节 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 直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区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区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七条 直管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直管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八条 直管企业公司章程由直管企业起草或提出修订草案,报区国资委审定。辖属企业公司章程由直管企业审定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直管企业应当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企业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委、董事会、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十条 直管企业应当制定党委会、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例外)、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委派的直管企业非职工代表董事实行报告制度,须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报告事项包括:

  (一)投资事项;

  (二)担保事项;

  (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四)企业改制事项;

  (五)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六)薪酬分配事项;

  (七)捐赠事项;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委派的直管企业监事实行报告制度,须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的有关情况。监事会主席按照下列要求报告工作:

  (一)每年年初向区国资委报送监事会当年工作计划,年末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二)每季度向区国资委报告当期企业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及其评价、企业内部监督系统情况及重大风险揭示等;

  (三)根据区国资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到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或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时,应当立即向区国资委报告。直管企业的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般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工作,但在重大问题上与监事会主席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直接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二节 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管理

  第十三条 直管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等的企业领导人员和区政府委托直管企业出资参股企业中按照公司章程及协议由直管企业推荐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拟任免人选,由区委研究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程序任免。

  第十四条 辖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拟任免人选,由直管企业党委提名,征求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党组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程序任免。辖属企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企业领导人员,由直管企业党委研究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程序任免,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党组备案。

  第十五条 除区政府委托直管企业出资的参股企业外,其他参股企业中按照公司章程及协议由直管企业推荐的企业领导人员拟任免人选,由直管企业党委研究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程序任免,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党组备案。

  第三节 企业组织架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的组织架构、部门设置、定岗定员方案,由直管企业编制,报区国资委审定。

  第十七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要在审定的定岗定员方案规定的员额总数内,编制本企业年度用人计划,年度用人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区直管企业汇总本部及辖属企业年度用人计划,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企业人员招聘应根据经审定的年度用人计划,原则上公开招聘,从严控制,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企业人员招聘须按照岗位需要与专业相匹配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

  第十八条 直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拟任免人选,由直管企业党委研究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程序任免,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党组备案。

  第十九条 直管企业基层管理人员、辖属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由直管企业任免,报区国资委备案,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新增岗位的人员安排,应优先从现有员工中统筹安排和调配解决。不同直管企业之间、同一直管企业系统内部员工调动由直管企业审批。

  第四节 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二十二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直管企业依据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直管企业本部及辖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与全面预算管理范围一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应明确企业收入分配原则、工资构成、工资总额、人员总数、人均工资、工资变动原因等,工资总额审批权限与全面预算审批权限相一致。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区国资委应加强对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的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直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辖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辖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直管企业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集团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直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第二十六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低于区国资委核定的清算可发数的,差额部分可作为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经区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在3年内滚动使用,以体现结余工资的使用能保证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

  第二十七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应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预算的使用,不得超提超发。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应遵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机制。

  第三十条 直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

  第三十一条 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经济指标。根据直管企业的职能定位、发展阶段、市场化程度等实际情况,在经济指标的指标库中选择最能体现企业资产经营能力、价值创造能力的经济效益指标。主要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总额、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二)分类指标。根据直管企业所处行业及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实际并结合监管要求,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具体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党风廉政、社会效益、预算管理、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等工作完成情况等;

  (三)评议指标。根据直管企业负责人综合表现、经营管理水平、核心竞争能力、综合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后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分级管理:

  (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不同实行分类考核,在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履职情况以及综合评价等的基础上,同时有所侧重,即对商业类企业适当加强经济效益的考核,对公益类、功能类企业适当加强社会效益考核;

  (二)直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由区国资委负责制定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考核报告、考核调整方案,年底通过对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其绩效年薪;直管企业其他人员、辖属企业人员的考核,由直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对外投资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

  (二)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

  第三十四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性要求:

  (一)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区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直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四)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企业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区属国企系统内控股企业发行的融资类金融产品等类型的理财投资,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七)原则上企业因投资而新设法人的产权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涉及收购股权、资产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企业股权的,还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的价值参考。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对自有土地或物业实施自主开发建设或自主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部投资合作项目:

  1.单项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

  2.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3.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投资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4.单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投资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二)其他投资项目:

  1.单项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

  2.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3.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投资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4.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投资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区政府对其他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融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具体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

  第三十八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融资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一)单项融资额不足50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单项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由直管企业提出融资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三)单项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融资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九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出借资金。企业主营业务属融资贷款业务类型和直管企业之间经区国资委审定的借贷行为不受上一款限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担保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资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担保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同一直管企业系统内部的担保事项,由直管企业审定;

  (二)直管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事项,以及直管企业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担保。企业主营业务属担保业务类型和直管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不受上一款的限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一节 国有企业全面预算

  第四十三条 直管企业是实施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本企业和辖属企业建立和实施预算管理制度,开展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完善预算工作体系。

  第四十四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全面预算分为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资金预算和费用预算五个方面。

  第四十五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应当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企业全面预算。直管企业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案由直管企业编制,并合并辖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十六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审定后,由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区国资委每年对直管企业进行年度预算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直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直管企业负责辖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组织辖属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预算草案,及时检查、追踪预算的执行情况,定期对辖属企业预算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七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年度预算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十八条 区国资委负责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是指直管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

  (二)股息和股利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

  (四)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五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利润收入以直管企业上一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企业净利润为基数,在弥补企业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按不低于20%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直管企业利润上缴具体比例,由区国资委根据当年企业盈利状况及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来确定。股息和股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税后净收入的100比例上缴。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收入规模,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支出。

  第五十二条 直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定账户。直管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留置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批准后,直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需进行预算调整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依照有关程序报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由区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产权管理

  第一节 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申请破产

  第五十四条 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申请破产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采取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直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申请破产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二)辖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申请破产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节 产权转让

  第五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直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区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二)辖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股权评估值实行分级

  审批:

  1.产权评估值不足10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2.产权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3.产权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本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上述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五十六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依法依规批准的协议转让外,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公开交易。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国有产权确需采取协议转让的,应当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产权无偿划转

  第五十八条 国有产权在同一直管企业系统内部无偿划转的,由其出资(或开办)单位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九条 国有产权在不同直管企业系统之间无偿划转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第六十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龙华区以外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或其他区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直管企业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节 产权登记

  第六十一条 直管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形成分析信息,每年度形成分析报告。区国资委每年对直管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整改事项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六十二条 直管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辖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处置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的各种财产(含土地及物业等)、债权及其他权利(不包括股权)等。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征收、对外捐赠等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分级审批:

  (一)资产评估值不足1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

  (二)资产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资产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四)资产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十四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资产的无偿划转参照产权无偿划转相关程序执行。

  第六十五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导致的商品房销售决策不属于资产转让审批范围,由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作决策。

  第二节 资产评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所属企业股权转让;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

  (二)资产置换;

  (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区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国资委批准,可以免于评估: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

  (二)产权、资产在企业内部全资企业(含股权合并计算后为全资的企业)之间变动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评估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

  (一)经龙华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直管企业股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第七十条 除核准项目之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备案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经济行为由区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区国资委备案;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报直管企业备案。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持有国有产权比例最大的国有出资人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任一方办理备案手续。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单位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节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区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管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七十三条 区国资委依法对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管;直管企业负责本级单位及辖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七十四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企业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四)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报直管企业审核;

  (五)直管企业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审计,对损失原因、损失金额、处置情况、责任追究等进行认定并形成专项报告;

  (六)直管企业设立财务总监的,财务总监应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独立审核意见;

  (七)直管企业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集团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表决通过,形成专门决议。

  (八)按照审批权限,需报区国资委审定的,提交区国资委审定。

  (九)企业应当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账销案存”,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企业关闭或注销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上级产权单位保管。

  第七十五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进行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实行分级审批:

  (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值或资金不足1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

  (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值或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值或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第四节 城市更新管理

  第七十六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应当自主开发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市政府、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更新单元内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物业或者土地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搬迁物业或土地面积不足二分之一,且不适合自主开发和合作开发的,企业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与实施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搬迁补偿安置的标准不得低于市场(片区)同类土地或者物业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二)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将房地产转让给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他市场主体;

  (三)由政府部门征收或回购;

  (四)其他。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开发方式,具体开发方式选择的理由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作出分析论证。

  第七十七条 直管企业和辖属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实行

  分级审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属于国有物业和土地的资产评估价值不足3000万元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直管企业审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属于国有物业和土地的资产评估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直管企业审定,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属于国有物业和土地的资产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委审定;

  (四)城市更新单元内属于国有物业和土地的资产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城市更新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企业使用自有资金与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权利主体进行合作实施的(权利主体提供土地或物业),根据自有资金金额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

  第七十九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区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及企业监事会主席、监事应当对企业按程序办理的事项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八十条 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区政府或区国资委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区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区国资委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对直管企业及辖属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十二条 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不足”均不包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元”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龙华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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