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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深龙华国资〔2020〕73号

主 题 词:国资 国企 投资 基金 政府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年10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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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龙华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与其他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政府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行。

  (三)放大杠杆。引导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政策性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能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公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引导基金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局,负责投委会日常工作。

  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定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退出及项目直投等重大事项;

  (四)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调整方案;

  (五)审定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投资项目;

  (六)听取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运营情况报告;

  (七)审定引导基金行业专家库名单;

  (八)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1名,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分管发改、国资、财政、工信、科创等领域的副区长担任;委员3名,由行业专家担任。引导基金公司代表、区国资局代表(履行投委会办公室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投委会会议。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审议事项经过半数委员表决同意即为通过。投委会决策事项按有关规定须区委区政府决策的,由投委会完成决策程序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引导基金建立行业专家库,拟提请投委会审议的项目应事前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专家库成员由创投机构、政府引导基金、行业协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代表组成,具体由引导基金公司及相关部门推荐,经投委会办公室审议后报投委会审议确定。

  区国资局履行投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就拟审议事项征求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区国资局代表就征求意见情况向投委会汇报。引导基金公司代表就审议事项及专家评审情况向投委会做汇报。

  第八条 区财政局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

  (二)开展对引导基金公司的收益收缴,保障出资人的权益,代表区政府对引导基金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三)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尚未展开投资的资金进行调度;

  (四)区政府或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区国资局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对引导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开展对引导基金公司的财务监管;

  (三)指导引导基金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作;

  (四)区政府或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参股子基金出资主体,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相关业务事项可委托指定机构管理,由引导基金公司与指定机构依据本办法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引导基金公司根据本办法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拟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遴选办法等引导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二)拟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投委会审定;

  (三)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报投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对拟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进行立项;

  (四)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本办法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五)对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专项投资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委会审定,并落实投委会相关决议;

  (六)对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投委会报送子基金及直投项目运作情况,发生影响引导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七)协助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八)对子基金的委托监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九)提出引导基金行业专家库名单;

  (十)投委会或引导基金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大力培育新兴企业。引导基金公司可根据区政府战略部署,经投委会批准后调整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分为市场化子基金和专项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是指在投委会审批同意的年度投资计划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遴选参股的子基金。专项子基金是指投委会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意图,在年度投资计划外,突破引导基金部分制度规定,专门决策参股的子基金。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引导基金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当在深圳市龙华区注册;

  (二)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在龙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 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龙华区或被龙华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2.注册在龙华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龙华(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3.经龙华区政府认可后,投资于注册地在龙华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企业的情形;

  (三)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深圳市龙华区行政区域;

  (四)对中央、省、市安排龙华区承担的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等区外建设项目,由引导基金公司专项报投委会审定;

  (五)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出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核心管理人员历史业绩优秀,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引导基金公司对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公司需要,向引导基金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含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出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及引导基金投资进度,适时制订财政对引导基金公司的增(减)资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出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其他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建立适度激励机制,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及我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原则上应当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的出资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子基金各出资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具体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办理,但引导基金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经营预算,报请区国资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年度净收益应当按照区财政局要求上缴国库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引导基金专用账户中尚未投资的资金,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调度、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并于每季度初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国资局履行引导基金公司监管职责,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具体办法由区国资局另行制定。区审计局根据其职责对引导基金公司的运作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出资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具体情形由本办法遴选办法作出规定。

  引导基金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明确体现本条要求。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龙华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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