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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8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1〕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期:2021年10月1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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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普及消费互联网应用,完善消费互联网支撑体系,推动消费互联网集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一)支持实体商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商业特色街、商圈、商业综合体主动适应消费互联网发展,着力加强商圈数字化建设,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打造消费互联网示范项目,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开展智能化、无人化、数字化等形式的新商业业态和运营模式创新,支持建设一批数字化门店,实现购物全流程智能化。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

       对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经报备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的,切实提升企业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通过上云成效评定的企业,按云平台服务企业收取项目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获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第八条、第十条的项目,按其规定给予资助。

       第六条  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一)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新迁入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条件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规定给予奖励。

       (二)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纳统的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企业,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一)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已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和餐费收入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网络零售。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对其入驻平台缴纳的年费,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单个企业资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三年内只得申报一次。

       第八条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发展。

       对获得《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六条深化和丰富电子商务应用中“建立电商直播基地”奖励的协会或企业,按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一)对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6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项目,按相应奖励的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商务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7〕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办规〔2017〕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牵头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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