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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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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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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全面对接港澳创新创业优势资源,完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华区推进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中心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决策机构。区科技主管部门为中心主管部门,对中心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及港澳团队、企业的引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港澳青年是指十八至四十五周岁且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个人或港澳高校全日制在籍就读或毕业(五年内,本科及以上)的内地居民。

  第二章 办公区域管理

  第四条 中心的区域分为卡座区(众创空间模式)和办公间区(孵化器模式)两部分。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入驻卡座区或办公间区。

  第五条 港澳青年团队申请工位数原则上不超过十个;港澳青年企业申请办公间数原则上不超过一间。如所需工位和办公间确有必要超出以上标准的,或在入驻期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调增或调减的,需向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入驻单位可免费使用会议室或多功能区,但需提前向运营机构预约。会议室或多功能区等公用设施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运营机构负责对入驻单位办公空间的申请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入驻单位办公空间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定期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八条 入驻条件。申请入驻的港澳青年团队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未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且未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申请入驻的港澳青年团队或企业的核心成员(核心成员指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不含本数)以上须为港澳青年。

  (三)申请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需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三个月内在我区注册成立为企业。

  (四)申请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应满足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区或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三个月内迁入我区,且扣除风投机构持股外,港澳青年须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

  (五)申请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所引进的创业项目,应符合龙华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方向。

  第九条 入驻流程。

  (一)拟入驻团队或企业向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运营机构对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复核;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合格的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拟入驻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答复;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为拟入驻单位发放《入驻通知书》;由运营机构与拟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孵化协议》、办理入驻手续;入驻单位凭《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 监督管理。入驻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入驻单位发放责令整改函,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一)入驻单位的工位或办公室全部长期空置(连续十五日未使用或一个月内二十日未使用)。

  (二)入驻单位的工位或办公室空置率较高(实际入驻工作人员未达到入驻时申请的工位和办公室需求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入驻单位不服从中心有关管理规定。

  (四)入驻单位拒绝参与中心组织的有关创新创业活动。

  (五)入驻单位长期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

  (六)其他不符合创新创业初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退出管理。为促进中心循环发展,孵化更多优质项目,优化资源利用,严格执行入驻单位退出管理制度,企业退出主要为以下四种方式:

  (一)毕业退出。三年孵化期满的企业应毕业退出。毕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优秀毕业企业,由运营机构推荐到区内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或其他优质园区。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五百万元的企业;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一千万元的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

  (二)主动退出。入驻单位因自身原因申请主动退出的,应填写《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退出申请表》,并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材料至运营机构,按有关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三)考核不合格退出。在孵化期内,区科技主管部门每一年对入驻单位进行考核,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运营机构指导整改完善,如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则由运营机构终止与其签订的孵化协议,限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中心。

  (四)其他退出。在孵化期内,入驻单位出现以下行为的,由运营机构终止与其签订的孵化协议,限其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出中心: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发表或参与任何不利于祖国统一的言论或活动;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4.不履行入驻孵化协议或承诺的;

  5.未按要求在签订租赁合同三个月内在我区注册成为企业的团队或迁入我区的港澳青年企业;

  6.私自将办公空间转租、分租的;

  7.存在其他应当予以清退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入驻单位租期满三年的,原则上应退出中心。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赁的,需向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继续租用中心办公场所,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租金。

  第四章 运营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招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运营机构,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运营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运营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机构派至中心的项目团队(含项目负责人)应有较高的学历资质,且具有与中心运营管理相关的工作经验。

  (二)运营机构与政府(含港澳)职能部门、高校、企业、专业企业服务品牌机构,在青年创新创业、科研成果转化、政府公共事务代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合作案例。

  (三)运营机构需具有一定的运营管理能力,其近年运营的项目获得过政府部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

  (四)运营机构在近年的孵化载体运营管理中取得较好的孵化成果。

  (五)运营机构需在孵化载体运营领域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六)运营机构不存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不诚信情况。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日常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为入驻单位办理入驻、退出等手续;负责中心空间及设备管理,做好来访接待和讲解服务,协助做好入驻单位统计、考核等事项,配合做好安监、消防、环保、人资、税务、街道办等部门的检查,以及其他有关日常事务。

  (二)提供公共服务。为入驻单位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项目申报等事项,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优惠政策等咨询服务,协助对接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资源部门。

  (三)招引优质项目。在港澳地区加大中心宣传力度,提升知晓度,吸引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入驻中心。

  (四)对接港澳资源。在香港或澳门注册成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吸引一批港澳创新创业企业、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加入,并负责对接港澳地区大型企业、高校、创业组织等资源。

  (五)承办创新活动。在中心举办行业论坛、行业大会、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辅导培训等活动,并积极组织入驻单位参加区内外创新活动。

  (六)年度总结报告。每个合同年度在深港澳地区同步发布关于龙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的报告,提升龙华区在港澳地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七)其他约定事项。在招投标协议中、运营机构承诺完成的指标,以及在运营期间双方根据情况增加的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考核。依据中心管理办法及委托合同,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主要从运营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优质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的引入、港澳地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入驻单位监管、项目协助受理、活动举办等方面进行考核,每年年底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运营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约定解除委托合同。运营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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