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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扶持若干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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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扶持若干措施(试行)

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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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机遇,以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主线,全力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努力打造成全市乃至全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区,为港澳青年来龙华创新创业提供新机遇,全面提升港澳青年的国家认同感、文化归属感、生活幸福感,特制定本扶持若干措施。

  第二条 本扶持若干措施所称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是指深圳市龙华区委区政府在深圳北站汇德大厦创建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本扶持若干措施所称的港澳青年,是指十八至四十五周岁且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个人或港澳高校全日制在籍就读或毕业(五年内,本科及以上)的内地居民;港澳青年团队,是指核心成员(核心成员指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为港澳青年的创新创业团队。港澳青年企业,是指企业核心成员(核心成员指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为港澳青年,且扣除风投机构持股外,港澳青年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并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三条 龙华区推进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各部门落实扶持若干措施,综合考核扶持若干措施的工作成效。区科技创新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人才工作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等牵头单位依职责制定具体扶持若干措施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  支持引进落地

  第四条 办公场地费用支持。对入驻中心港澳青年团队,自入驻之日起至在龙华区注册成为企业期间,给予免缴三个月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用,超过免租期后仍未注册企业的,不再给予免租优惠。对入驻中心港澳青年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第一、二年房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用免收,第三年房租、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用优惠百分之五十、第四年按房租、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用优惠百分之三十,入驻中心港澳青年团队在龙华区注册成立企业之前已享受本条款免租期的,须累积计算。(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 项目入驻补贴。经区科技创新局评审,首次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自在龙华区注册成立企业之日起,可获得一次性补贴十万元;首次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中被纳入香港民政事务局、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科学园(科技园)、香港数码港、澳门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等机构资助计划的,或在上述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励的项目,自在龙华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企业之日起,可获得一次性补贴最高三十万元。(两项补贴不可兼得。)(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人才住房保障。为入驻中心港澳青年企业配租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具体配额根据区年度供应计划确定。(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委统战部、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章 支持创新创业

  第七条 创业就业支持计划。实施港澳青年创业支持计划,面向新引进全职创新创业的世界五百强大学(排名以申请时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下同)毕业的港澳青年,且与入驻中心的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六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发放:

  (一)全日制本科(包括港澳学士课程)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才,给予创业就业补贴三万元;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给予创业就业补贴五万元;

  (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给予创业就业补贴八万元。(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人才工作局)

  第八条 生活补助计划。实施港澳青年生活补助计划,面向与入驻中心的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十二个月及以上,每年符合条件时提出申请,分三年等额发放。

  (一)获得世界五百强大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港澳青年,给予生活津贴二十万元;

  (二)获得世界五百强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港澳青年,给予生活津贴十五万元。(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人才工作局)

  第九条 创新资助计划。实施港澳青年创新资助计划,面向与入驻中心的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三个月及以上的港澳青年: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创新争先奖等科技创新领域奖项主要完成人,中国专利奖发明人或设计人,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工程等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负责人的港澳青年,给予创新资助每人五十万元;

  (二)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类等科技创新领域奖项主要完成人,广东专利奖发明人或设计人,担任广东省省级重大科技、工程等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前三位负责人的港澳青年,给予创新资助每人三十万元;

  (三)获得深圳市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创新领域奖项主要完成人,深圳市青年科技奖获奖者,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发明人或设计人,担任深圳市市级重大科技、工程等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主持人的港澳青年,给予创新资助每人十万元;

  (四)获得龙华区及以上级别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次的项目第一负责人给予创新资助五万元。(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不重复资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人才工作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条 职业培育支持计划。实施港澳青年培育支持计划,鼓励入驻中心的世界五百强大学港澳青年参与在职学历晋升,通过内地高校培养所学专业与本人从事产业行业和研发项目密切相关,并最终取得高一级学历晋升的港澳青年,给予学费百分之五十的资助,最高资助五万元。(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人才工作局)

  第十一条 青年专才奖励计划。实施港澳青年专才奖励计划。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的港澳青年,与入驻中心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十二个月,给予港澳青年专才奖励五万元。(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人才工作局)

  第十二条 个税补贴计划。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中心创业、就业,且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条件的港澳青年,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市相关规定执行)。享受个税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市区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人才工作局,配合单位:龙华税务局)

  第四章  支持孵化成长

  第十三条 参展活动资助。鼓励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参加以下展会:

  (一)鼓励港澳青年企业参加区会展计划内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给予展位费用资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多资助两个展位,境内展会最多资助五十平方米、境外展会最多资助二十平方米。单家企业可获得市、区单个展会展位费用的资助合计比例最高为百分百。对参加展会品牌馆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五千元的装修费用资助,单场最多补贴五十平方米。

  (二)对由区主办或承办的展会,免收企业参展展位费、展品托运费,并提供参展企业两人的食宿、交通费;对列入特装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一千元的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获取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五十万元。

  (三)单家企业每年获取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五十万元。

  (四)港澳青年企业获得上述展会类项目资助,须符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类操作规程》的要求。

  ((一)至(四)项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鼓励港澳青年企业参加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按照龙华区参展费用资助金额,给予百分之二十的额外资助。((五)项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鼓励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参与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上述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龙华区对国家、省、市奖励的配套奖励金额,给予百分之二十的额外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补贴。对入驻中心后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按时还款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百分之七十、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实际支出投融资服务费百分之七十、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贴保资助。

  单个单位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一千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同一家单位一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两次。(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六条 支持资质认证。港澳青年企业在入驻中心后三年内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按照龙华区认定奖励金额,给予百分之二十的额外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七条 支持做大规模。对在中心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年企业(不含迁入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迁入当年注册的除外),在注册成立两年内,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十万元奖励;对在中心注册成立三年内,累计获得三百万元以上投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年末从业人员中港澳青年人数五人以上的港澳青年企业(不含迁入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迁入当年注册的除外),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五十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不可重复获得,已获得过第一项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八条 孵化成果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中心的运营机构适当奖励。

  (一)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获得区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按港澳青年企业获得奖励金额总额的百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五十万元。

  (二)运营管理期间,中心获得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运营机构上年度运营费用百分之五的奖励;获得省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运营机构上年度运营费用百分之三的奖励;获得区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运营机构上年度运营费用百分之一的奖励。(同一区域同一级别的认定奖励,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章  支持文化创意

  第十九条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直接按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待遇,相关项目享受我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条 文创活动支持。与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共同创办深港澳文旅创意周,进行深港澳文旅论坛、深港澳青年文化创意作品展及文旅等品牌性创意设计专项交流活动。每年一届定期举办,给予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六章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第二十一条 境外商标注册奖励。鼓励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三十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三件:(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一千二百元,每件最多资助二十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六千元;(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三千元;(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两千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鼓励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一)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三万元;(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两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鼓励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且有效发明专利为十件以上,每家企业资助三十五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贴息贴费。入驻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港澳青年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质押方式申请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可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百分之八十申请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第七章  优化配套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政务服务。为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提供行政服务清单,在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开通“绿色通道”及设立专门窗口优先受理,提供包括商事登记、企业帮办、政策兑现、政企互动、企业注销等政务服务。(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各相关事项审批部门)

  第二十六条 金融投资扶持。促进区引导基金子基金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协助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对接天使投资、VC投资、PE投资等资本,为成熟期的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培训和咨询。(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港澳资源对接服务。发动龙华区港澳政协委员、乡亲社团等社会力量,加强与香港、澳门地区高校、科技创新、高端人才、优质项目等资源对接,推动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落地。(牵头单位:区台港澳事务局)

  第二十八条 产业对接服务。为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提供龙华区现有四大支柱产业(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及重点企业对接渠道,积极推动港澳青年创新项目与产业上下游沟通联系,对接产业链资源。(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九条 创业辅导服务。加强深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成立中心创业导师团队,为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十条 青年交流服务。指导中心打造同心驿站,组织深港澳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文化创意等交流活动,加强中心宣传和推广,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探索设立港澳青年服务质量调查机制,定期向港澳青年、运营单位及相关配套服务部门分别作服务质量评价调查,予以优化中心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区群团工作部,配合单位:区人才工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扶持若干措施中提及的数字以及所称“以上”“不超过”,除第二条以外,均含本数在内;所涉及金额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扶持若干措施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的,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本扶持若干措施补贴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主体,我区将依法追回其所得资金,由相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关奖励及财政补贴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扶持若干措施自2021年1月8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扶持若干措施,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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