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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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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

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日期:2020年05月2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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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落实《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满足半导体相关创新型机构和企业的空间需求,根据市、区产业用房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所有单位。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 申请入驻半导体产业园的单位注册地(登记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区或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三个月内迁入我区。

  第四条 申请入驻半导体产业园的具体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半导体相关的国家级、广东省创新载体、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

  (二)半导体相关的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

  队设立的具有市场化前景、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

  (三)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半导体相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载体等。

  (四)经龙华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通过的优质创新型机构和企业。

  第五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单位申请年度及以上年度无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符合深圳市环境科技标准,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 服从园区管理,积极协助园区做好各项检查和统计工作,如实反映入驻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按时缴纳房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三章 单位入驻程序

  第九条 入驻程序

  (一)公告: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租赁通告,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及其他官方平台公布,常年受理。

  (二)申报:申请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通过后,申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递交纸质材料至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合规性审查及专家评审,起草拟分配方案,书面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

  (四)审定: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拟分配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公示: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审定后的分配方案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责核查并答复。

  (六)监管:区科技主管部门为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的监管主体,负责与申请单位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及每年的动态评估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招标聘请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按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入驻单位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

  (七)签约: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八)入驻:入驻单位凭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驻手续。

  第四章  可租用面积标准

  第十条 可租用标准

  (一)办公用房租用面积标准

  1.对外可出租面积:厂房1栋4-5层(其中4层约3144.07平方米、5层约3198.08平方米),厂房2栋2-5层(其中2-4层每层约1923.78平方米、5层约1958. 17平方米),喷油车间6栋1-2层(其中1层约1131.27平方米、2层约1165.64平方米)。以上可出租面积均按照各租赁用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建筑面积分摊公共面积比例由业主方提供,入驻单位可参考附件3《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公用配套面积分摊计算表》进行场地选定。

  2.可租用面积标准

  (1)半导体相关的国家级、广东省创新载体、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领域、建设规模及预期取得成果可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500平方米,具体租赁面积需结合园区厂房实际布局,面积可能以实际布局予以调整;

  (2)半导体相关的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设立企业,或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半导体相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优质企业,根据其研发领域、建设规模及预期取得成果,可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具体租赁面积需结合园区厂房实际布局,面积可能以实际布局予以调整。

  申请单位不符合(1)、(2)要求的,若在龙华区可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需要予以配租,可租用面积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入驻单位所需面积确有必要超出以上标准的,或在入驻期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调整或增减租用面积的,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二)宿舍租用对象

  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园区可配套宿舍,入驻单位享有优先配租权,其余可面向社会招租。

  第十一条 入驻半导体产业园的国家级、广东省创新载体、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龙华区重点研发机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设立企业以及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半导体相关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载体或其他优质企业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合同期满,如需继续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续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约,合同租金价格报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所有入驻单位在合同期限内均不得出(转)租。

  第十二条 入驻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的所有单位可按照区相关政策(另行制定)享受相应优惠。符合《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或龙华区其他用房扶持政策的单位,且因同一事由可享受本园区相关优惠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

  第十三条 特别优质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延长享受区相关政策。

  第五章 受理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单位入驻相关事项受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外公告、受理机构或企业入驻申请,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初审。负责拟定入驻单位进驻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合规性初审并组织开展入驻评估工作,起草拟分配方案,入驻单位的产业监管协议等。

  (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为入驻中心的重点单位提供“绿色通道”政务服务。

  (三)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协助开展龙华区半导体产业园的招商引资工作。

  (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核实龙华区自有产业用地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负责核查入驻单位的纳税情况。

  (六)观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入驻单位入驻过程中的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租期内每年对入驻单位进行一次动态评估。入驻单位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所需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入驻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予以退出:

  (一)入驻单位连续2年未通过评估且整改不力的;

  (二)连续15个工作日无人办公的,且未提前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签约后一个月内未使用产业用房正常开展业务的(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免租装修期除外);

  (四)在我区取得产业用地并建成或已购产业用房且满足自用需求的;

  (五)不遵守运营方相关管理规定的;

  (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七)违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

  (八)发生严重违反环保、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行为。

  入驻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赁的,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审定通过后,入驻单位可继续租赁,但不再享受区相关政策规定的租金优惠,剩余租期内按当年市场评估价格承租,且合同期满不再续约。

  第十六条 入驻单位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迁出龙华区的,或存在改变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或擅自转租、转借等情况的,应终止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退还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补贴,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应入驻单位,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入驻单位不再享有租金优惠资格的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应入驻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办理退出手续;确因经营困难需以优惠租金继续租用或租期到期需续租的,可以提出申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专门审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无自有产业用地、物业的半导体相关的创新型机构和企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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