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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拟订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负责街道、社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区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边界争议。

  (五)负责本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六)拟订本区殡葬管理政策、事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困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负责区残联的具体工作,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组织开展民政相关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落实区人才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