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20-113770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7日
名 称: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
文 号:深龙华民〔2020〕10号
主 题 词: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加强龙华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服务中心是采取政府统筹管理、专业机构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运作模式,在龙华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为龙华区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入驻对象
第三条 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
(一)在龙华区范围内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
(二)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有具体的社会服务项目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四)有维持项目运转的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五)有维持项目运转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尚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
(一)尚未注册,拟在龙华区登记注册,并已取得《社会组织临时存款账户通知书》;
(二)在龙华区范围内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
(三)有明确的宗旨、业务范围;
(四)具备注册成立和业务活动实施所需的必要资金;
(五)有固定的联系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
(六)有具体的社会服务项目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会组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驻孵化服务中心:
(一)全区性社会团体;
(二)已注册登记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组织;
(三)注册登记所在地在我区的市级及以上社会组织;
(四)建立党支部且获得优秀党支部等荣誉称号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特殊社会组织或机构。
第六条 已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内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过的;
(二)申请前三年内未按期参加年报或年报未通过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符合党组织设立条件但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五)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入驻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已建立党支部的社会组织还需取得社会组织党组织同意。入驻程序如下:
(一)申请。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向孵化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初审。孵化服务中心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审,主要对社会组织的性质、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受理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入驻对象。对确定的入驻对象,由孵化服务中心出具入驻通知书进行通知;经审批不同意入驻的,由孵化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该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四)入驻。经审核同意入驻的社会组织,须签署入驻承诺书。
第八条 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表;
(二)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法人登记证书;
(四)社会组织章程、机构人员名单;
(五)成立满一年的需提交上一年度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孵化服务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表;
(二)三分之二以上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四)举办者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五)区民政部门开具的临时存款账户通知书。
第四章 续驻与退驻
第十条 期限届满前15日内,社会组织可以提出续驻申请,孵化服务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意续驻的,重新发放入驻通知书,续驻期限一般为1年;不同意续驻的,发放退驻通知书。
第十一条 尚未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入驻期限一般为1年,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入驻期限一般为2年;同一社会组织累计入驻时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主动退驻的,应当书面申请,孵化服务中心按程序报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发给退驻通知书。申请材料包括:
(一)退驻申请表。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加盖公章,尚未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入驻通知书原件。
第十三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孵化服务中心按程序报请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勒令其退驻:
(一)入驻期满后未申请续驻的;
(二)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入驻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未正常进驻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
(六)违反孵化服务中心管理规定,损毁公共设施,拒不服从管理的。
第十四条 孵化服务中心应当做好与退驻社会组织的交接工作,保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物品。
退驻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孵化服务中心做好场地交接工作,并及时做好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变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入驻孵化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入驻承诺书》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二)爱护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节约水电,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不得利用孵化服务中心场地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开展其他非法活动;
(四)场地仅作办公用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堆放活动物资;
(五)努力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与社会资源的链接,逐步通过提供服务自给自足,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每年开展5次以上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孵化服务中心。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服务中心有权按照规定退驻。
第十六条 入驻社会组织按季度向孵化服务中心运营服务机构报送工作情况,遵守孵化服务中心相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类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已登记入驻的社会组织若无法取得联系,将勒令停止其开展相关活动,并按程序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八条 孵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6年7月6日印发的《龙华新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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