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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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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府办规〔2023〕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委(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3年05月1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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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委托单位、使用单位和政府资产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为总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位于城市重要区域、重要节点,具有重大标志性、示范性,或技术复杂程度较高,或对质量、工期等管理目标有较高要求的项目;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或紧邻其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三)社会投资项目红线内或紧邻其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相邻,需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侵入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安全保护区范围或临近营业线,可能对运输安全造成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区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属于前款第(二)或(五)项规定情形的,总投资规模可低于5000万元。

  第四条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应当由委托单位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工作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代建单位承担全过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委托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督。

  代建项目因实际需要不实行全过程代建的,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代建范围。委托单位完成勘察、设计招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标等工作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具体扣减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

  第六条 代建项目应当遵循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代建项目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组织招标。代建项目招投标全过程应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纳入区政府监管,招标方案相关合同签订应取得委托单位的审核认可。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代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委托单位负责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并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的管控和监督。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开展代建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经审议确定实行代建的项目,由委托单位研究提出项目代建方案,报委托单位的区分管领导或区相关行业领域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定。代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代建项目概况、代建单位选定方式、代建委托内容和管理要求、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合同计价方式、代建管理费用及奖励方式、监督方式等。

  代建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审定的代建方案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具体确定方式和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验;

  (四)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委托单位应当依法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代建合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十一)对造成损失的索赔方式,相关索赔金额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独立提供本单位一定数额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保函额度或履约担保总额度原则上按项目概算总投资的10%计取。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应在代建方案或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明确。

  对于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合同履约保函可分阶段提供,其中,前期工作阶段按立项批准总投资的3%提供,项目实施建设阶段补充提供至批准概算的10%。对于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其合同履约保函按批复概算总投资的10%一次性全额提供。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投资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概算文件,其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原则上不得超出前阶段的投资批复文件要求。代建单位应在取得概算批复后与委托单位签订目标总价合同,代建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超出经批复的项目总概算。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项目计划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报委托单位审核,由委托单位按程序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投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委托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和要求,根据项目进度支付资金。

  委托单位可以与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工程服务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明确各方关于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权利义务、发票开具及资金支付方式和关系。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程序。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完成资产移交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安排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并由相关责任方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果相关责任单位未履行维修责任,则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维修,相应费用应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垫付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索赔。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实施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概预算等文件,并作为主体申报审批;

  (二)负责组织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保、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工作,并作为主体完成报批报建审批手续;

  (三)会同代建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对招标方案、相关合同审核确认,并组织招标工作,做好招标投标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四)在招标时明确代建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及兼任其他项目负责人的条件,监督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设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对代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

  (六)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资金计划申请,并按月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工程款,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负责会同代建单位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方式,及时、全面核算项目建设成本;

  (九)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开展竣工决算评审;

  (十)配合代建单位做好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维保问题,并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整改;

  (十一)设置联络员制度,由专责工作人员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十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等文件,并经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核确认相关内容后,以委托单位名义具体办理相关报批工作;

  (二)负责以委托单位名义具体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申报手续;

  (三)会同委托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组织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做好招标投标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落实选择高水准的服务单位和高质量的设计方案;

  (五)负责组织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六)负责代建合同期内的设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管理;

  (七)负责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编制和资金拨付申请及管理工作,负责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负责协助委托单位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九)负责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会同委托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

  (十)负责在委托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与代建单位有合同关系的结算,按程序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

  (十一)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财务资料整理汇编分别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政府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负责项目保修期保修管理工作,及时响应使用单位反馈的维保问题,落实整改;

  (十三)负责协助委托单位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十四)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代建管理费与奖励机制

  第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是指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完成代建项目管理等工作所收取的费用。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概算,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有需要同时列支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全过程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的限额标准计取控制,施工代建管理费按照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的70%计取控制。对于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需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按照区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准要求和程序执行。

  实际代建管理费原则上应在招标时以竞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评审后,如属代建单位工作成效使项目工程结算价比经批准的概算建安费有节余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从节余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所获奖励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一)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

  (二)工程质量优良(原则上以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项为标准);

  (三)竣工决算金额未超出项目总概算;

  (四)未发生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欠薪及其他违法违规事件。

  代建项目奖励金具体比例应当在代建方案及代建合同中列明。

  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有关奖惩条件的具体要求,应当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龙华区承担的代建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工程奖项的,委托单位可依代建单位的申请对代建单位及其团队、个人进行荣誉表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代建单位违反招投标、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委托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的,委托单位可就相关损失对代建单位提出索赔。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因代建单位的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暂停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支付,并追究代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同一控股股东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三)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除代建费用外,代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其优质履约的奖励金额,但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利益;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五)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六)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所造成的损失或超出部分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中收取;履约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报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委托单位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收取赔偿金,代建管理费不足则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中收取,履约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则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提及的“以上”“超过”“高于”均包含本数,“以下”“低于”均不包含本数,特殊说明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上位法或上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代建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0〕6号)及《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深龙华发改规〔2020〕2号)《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实施细则》(深龙华发改规〔2020〕3号)等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包括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出台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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