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艳梅: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组织部关于撤销深龙华招工〔2017〕第002069号<招用员工通知>的决定》(深龙华工撤〔2018〕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撤销决定内容如下:
你(身份证号:4325241988*******4)于2017年10月经区委组织部审批调入我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查,你在我区办理人才引进业务过程中,提供了虚假学历材料。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第十五条规定,现决定如下:
撤销区委组织部2017年10月作出的《招用员工通知》(深龙华招工〔2017〕第00206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