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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公告(深(龙华)劳监催〔2019〕D-008号)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日期:2020年09月01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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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深(龙华)劳监催〔2019〕D-008号)。

本劳动保障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内容如下:因你单位拖欠56名员工2019年3月至9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863636.92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拖欠56名员工2019年3月至9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863636.92元。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龙华)劳监罚〔2019〕D-008号],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如下:你单位应当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深圳市龙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地址:龙华区清龙路8号人力资源局205,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77194)。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缴纳罚款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