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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关系】委托他人代买彩票中奖如何分配奖金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法院 日期:2022年10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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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7日至11日期间,柯某多次通过微信委托郭某代其在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群中购买彩票,其一般会在开奖前以发微信红包的形式向郭某支付彩票票款。2022年5月14日,柯某再次在五人微信群发出购买指令后。郭某随即在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群发送购买意愿,并向彩票点客服人员支付彩票款项。当天开奖结果公布,该期大乐透中一等奖,中奖金额为1264万元(共42股中奖),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柯某中的2股彩票可分得奖金48万余元。开奖后,柯某于当日向郭某微信转账108元,郭某收下该转账款项。不久,郭某以柯某并未提前支付案涉彩票款,案涉彩票系郭某自己购买为由,向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柯某支付彩票奖款项48万余元。

  厦门市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彩票、奖券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彩票系柯某委托郭某购买还是郭某自行购买。

  【法律分析】

  本案中,在购买案涉彩票前,柯某通过微信向郭某发出了购买彩票的指令,而郭某此前已多次代被告购买过彩票,应十分清楚此次柯某所出的购票指令的真实意思如此前一样,系要求郭某代为购买彩票而非提供信息让郭某为自己购买彩票。郭某在接收到被告指令后完成了彩票的购买,并在之后收取了柯某所支付的彩票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由此可知,委托合同乃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并无须以委托人先支付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所需之费用为成立条件,故委托人在彩票开奖前抑或开奖后才向被委托人支付彩票款项并不会影响双方之间委托关系建立的认定。

  郭某作为受托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照委托的内容来处理委托事项,而为柯某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收益理当归属于柯某。郭某诉求柯某向其支付彩票奖48万余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由于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如果委托指令含糊、不具体很容易导致纠纷发生。因此,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要谨慎对待,完整、准确的表明委托购买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报酬支付等,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双方发生纠纷时,能更为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