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日,龙华区龙华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该街道辖区某工业园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园区西北角荒地发现了4个集装箱改造房。其中两个集装箱内部设有办公区域,现场发现了销售单据和支付二维码,同时储存了大量不明化学品;另外两个集装箱改造房为仓库,内部储存了大量外包装标有易燃等标示的稀释剂、固化剂、清漆等。集装箱改造房外设置有工作台,台上有大量不明化学品和调配工具。街道执法人员现场初步调查发现,4个集装箱改造房紧邻工厂和居民楼,存在严重的事故风险,立即将情况上报至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经查,负责人闫某某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危险作业罪。8月4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闫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中闫某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且其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紧邻工厂和居民楼,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要求,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综上,闫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当庭宣判:闫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此案是深圳市乃至广东省首次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完成判决的“两法衔接”案例。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案最终成功得到司法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具有借鉴的价值:一是行政机关积极主动提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取得司法机关做好“两法衔接”的专业办理指导意见,理顺移送衔接程序。二是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委托了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由其对涉事的场所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并出具专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此报告成为司法判决的有力证据支撑。三是此案从发现到调查取证到成功移送了司法机关并最终得到了司法判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合作,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以后办理《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危险作业罪的类似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