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民治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民治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民治街道某地垃圾投放点时,发现该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完好,多个垃圾桶的桶盖缺失。民治执法队依法对此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后,执法人员向甲公司开具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详尽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其自行改正。民治执法队,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甲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改正。该案不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不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等无异议,签收了该文书,并书面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当场尽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民治执法队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其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及《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2的规定,未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综上,甲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违法情节及后果,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甲公司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相关文件提及“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2020年9月1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将减量与分类作为重要内容。垃圾分类是资源问题、是卫生问题、也是环境问题。《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明确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单位违法和个人违法的相关罚则,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法律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应该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履行有关义务,保持好管辖范围的环境卫生,定期对垃圾分类投放容器进行检查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