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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甲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一案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22年06月0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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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8日,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到甲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与陈某某、李某某两位旅游者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两位旅游者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委托其他出境旅行社履行该合同。在此情况下,甲公司仍将合同委托给乙公司履行。甲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2019年12月18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到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调查,承认了其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事实。2019年12月18日,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甲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甲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随后向甲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7天以及罚款3万元人民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七项“2年内第1次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对甲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7天和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侵害了旅行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合同订立之时旅行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面,擅自改变合同履行方式的行为在实际上无视了合同条款的约束,是对合同义务的明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另一方面,合同无法体现旅行者对旅游服务的真实要求,侵犯了旅游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背了旅游者对旅行的合理预期。因此,旅行社的该种行为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旅行者的权利的损害,必须依法进行处罚。

  总体而言,严厉打击不规范履行旅游合同的行为,不仅有助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真实性与公平性,也有效地增强了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的法律意识,更有助于旅游市场秩序的严格规范,是促进地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