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在深圳市组织开展赴俄旅游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于2019年12月16日向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移交了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有关线索。2019年12月18日,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到甲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与旅游者张某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中,未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和导游服务费用。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此立案进行调查。同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到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调查,承认了旅游合同未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和导游服务费用的事实。2019年12月18日,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甲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甲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随后向甲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与旅游者张某某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中,未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和导游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综上,经过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讨论,决定对甲公司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律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未载明地接社基本信息和导游服务费用等重要信息,是未明确旅行合同的服务标准的行为,使合同本身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未载明这些重要信息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旅行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并且是利用了旅行者对相关情况的不熟悉的特点,增加了其所受服务不合标准的风险的行为,违背了公平性的原则。因此,旅行社的该种行为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旅行者的权利的损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总体而言,严厉打击旅游合同订立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有助于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真实性与公平性,也有效地增强了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的法律意识,更有助于旅游市场秩序的严格规范,是促进地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