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20-113747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20-02-03

名 称: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

文 号:

主 题 词:突发事件

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

来源:龙华区司法局 日期:2020年02月0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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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生命财产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避险、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效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预警发布责任单位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包括市政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三防、海洋、民防、地震、交通、卫生、食品、环境等28个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承担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

  三、预警发布传播媒介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传播媒介(以下简称传播媒介)包括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腾讯TIPS弹窗、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等。

  四、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的原则是:面向公众,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谁发布谁负责。

  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和综合信息发布渠道,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单位发布渠道。

  五、工作职责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

  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发布中心),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政府决策部门、防灾责任人、基层信息员、社会公众、传播媒体等发布预警信息,监控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发布中心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已建有发布系统的责任单位,应当主动与市气象局沟通,做好本单位发布系统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衔接。

  各传播媒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媒介传播预警信息的组织工作。

  六、工作流程

  (一)前期对接工作

  1.指定专人。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联络、审核等工作,并及时将单位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等)报市应急办和发布中心备案。

  2.提前对接。为确保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发布,责任单位应提前与发布中心对接,预先制定适配不同传播媒介的预警信息内容、发布样式。

  (二)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责任单位向发布中心提交发布依据,初步拟定预警级别,根据信息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传播媒介,明确预警信息生效的起始时间。发布中心接到发布依据后15分钟内向公众发布。

  发布中心负责跟踪预警信息发出后用户及终端的接收情况。责任单位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2小时内,将本部门提交发布的预警信息报市应急办备案。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参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2〕134号)执行。

  (三)预警信息传播

  1.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热线电话

  市气象局负责对接发布中心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热线电话等传播媒介,再接到预警信息15分钟内通过上述媒介传播预警信息。

  2.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

  接到预警信息15分钟内,电视台各频道按规定频次播出预警信息字幕,广播电台各频率按规定频次播报预警信息,直至解除该突发事件预警。播出频次如下:

  (1)蓝色(IV级)及未分级预警信息:电视台各频道挂角标,不走字幕;广播电台各频率在新闻时段播报相关预警信息。

  (2)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电视台各频道每30分钟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1次;广播电台各频率新闻时段每30分钟播报1次,非新闻时段每1小时播报1次。

  (3)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电视台各频道每15分钟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1次;广播电台各频率新闻时段每10分钟播报1次,非新闻时段每15-30分钟插播1次。

  (4)红色(Ⅰ级)预警信息:电视台各频道每10分钟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1次; 广播电台各频率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预警信息,非新闻时段每5-10分钟播报1次。

  3.手机短信

  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接到预警信息15分钟内,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4.户外LED电子显示屏

  市城管局接到预警信息2小时内,督促协调有关户外LED电子显示屏权属单位传播相关预警信息。

  5.微博

  深圳微博发布厅、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3分钟内,在政务微博转发相关预警信息,并督促协调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官方微博转发预警信息。

  6.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

  市交通运输委接到预警信息15分钟内,督促协调机场、港口、车站、地铁、公交等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已连接移动视讯的)等及时播出相关预警信息。

  7.交通诱导屏信息

  市公安交警局接到预警信息15分钟内,在全市范围内设置的交通诱导屏上播出相关预警信息。

  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各传播媒介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的时效、频次进行传播。

  (四)预警变更(解除)

  责任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预警信息内容或解除预警,并将变更、解除信息提交发布中心。

  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手机客户端、微博、热线电话等传播媒介发布相应的预警变更和解除信息;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等传播媒介停止滚动发布预警信息。

  报刊、腾讯TIPS弹窗、手机短信、微信原则上不发布预警变更和解除信息,由责任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时明确其影响时段。

  (五)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反馈

  各传播媒介的管理单位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结束之后2小时内,将文字、图片、发送用户总数等传播情况报送至发布中心。

  七、预警响应

  在预警信息发布15分钟内,市、区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响应情况反馈至发布中心,由发布中心汇总后反馈市应急办。

  八、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的工作机制,完善流程,定期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评估。

  责任单位与各传播媒介的管理单位及人员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传播预警信息,或违反本规定、未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九、保障措施

  发布中心应为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应积极开拓移动互联网等新的渠道,提高市民获取预警信息的便利性。

  各传播媒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的发布需求,配合发布中心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发布。政府投资和政府资助的公共发布媒体以及社会媒体应无条件承担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的职责。

  十、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转载来源:深圳市气象局


转载时间: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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