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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日期:2024年11月08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机构名称

机构职责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调研、综合文稿、保密、统计、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配合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性发展战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决算、财务核算管理及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依法组织收取和上缴各项非税收入,配合落实外部审计和财会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信访、行政接待、后勤保障、物业管理、资产管理、装备管理等工作。

党建人事科

负责党建、党务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基层规范化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扶贫协作、工青妇、外事、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建议提案办理和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承担党风党纪政纪、作风建设和廉政教育工作。配合开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法制科

承担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组织开展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普法、法制宣传等工作。

指挥协调科(安办)

配合推进全市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指导辖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并完善监管衔接机制,承担监管任务的审核、分派和督办,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筹安全生产、值班及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智慧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和运维工作,承担对监管执法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统筹组织监管执法装备新技术应用。组织协调相关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稽查科

统筹协调指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并完善执法衔接机制。拟订辖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范围内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办理,统筹上级部门交办或指定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开展辖区新型领域执法案件的研究。承担局机关商务领域办案职责。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市场监管跨领域重大专项执法活动。承担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及指导执法队伍建设。指导、管理执法线索情报信息和智慧稽查工作。承担“两法衔接”和执法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打假工作。

价格和公平竞争监管科

负责辖区价格专项检查,配合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和价格预警与应急工作。负责辖区行业明码标价规范工作。负责辖区直销企业(含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管工作。负责协助辖区反垄断执法。统筹推进辖区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集中会审工作。配合开展辖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行为。

许可注册科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承担政务服务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各项行政许可及政务服务工作,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证书发放、业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注册信息的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检查监管所按规定开展相关许可注册登记业务。拟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统筹个体工商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和应用工作,组织推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培育工作,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指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承担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工作。配合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指导推动外卖配送员群体党建工作。承担区“小个专”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信用监管科

负责组织对辖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实施辖区商事主体信用分类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办理逾期年报案件、虚假登记类跨区域案件、企管类重点疑难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移送的案件,负责指导监管所经营异常名录载入移出管理、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检查、办理虚假登记类简易撤销案件。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市场广告科

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实施相关创建工作。负责辖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负责实施辖区拍卖、合同监管。组织实施辖区广告活动监管,指导促进辖区广告业发展。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广告违法、拍卖违法、合同违法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网络市场监管科

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消费教育引导,推动经营者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投诉举报分拨处置和指导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工作,配合推进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网络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网络交易违法行为。

质量标准计量科

贯彻落实质量强市战略和质量政策。协调推动行业质量提升工作,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组织实施辖区质量监测评价、考核激励工作。落实辖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组织推进辖区内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的实施。负责辖区质量监管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开展辖区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辖区标准建设行动计划。推动辖区深圳标准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监督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标准,承担标准监督和条码监管工作。负责辖区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管理工作。依法监管辖区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管市场计量行为、商品量。监管能源计量。承担辖区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活动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科

负责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辖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开展辖区知识产权评定认定和专项资金申请资助工作。负责辖区知识产权保护,承担辖区商标印制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负责辖区知识产权代理市场规范整顿工作,按规定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承担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日常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许可备案现场审核,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风险预警。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监管科(区食药安办)

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餐饮服务单位量化评级、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及后处理。组织开展辖区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和酒类市场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配合落实辖区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农产品和动物防疫监管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实施农产品抽样和后处理。负责辖区农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负责辖区农业、畜牧业生产资料的监管。负责辖区动植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管。负责辖区执业兽医、动物诊疗和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畜牧业和植物检疫领域违法行为。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辖区药品零售、化妆品经营的监管以及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药品零售和使用、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检查辖区内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开展情况。负责辖区内药品、化妆品的抽样、核查处置及相关信息采集工作。依法负责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零售和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管。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以及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检查辖区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开展情况。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的抽样、核查处置及相关信息采集工作。组织指导和查处辖区医疗器械安全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观湖所

1.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配合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市场主体提交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2.按规定监管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查处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违法经营行为。3.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日常监督检查、质量安全追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按规定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和酒类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以及农业、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按规定查处食品、农业、 畜牧业领域的违法行为。4.按规定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查处和事故、投诉的调查处理,收集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信息。按规定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违法行为。5.按规定处理辖区市场监管相关消费投诉举报。配合开展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及后处理工作。6.按规定开展辖区产品质量、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查处辖区产品质量、市场计量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7.按规定承担辖区广告监督检查,查处广告违法行为。8.按规定查处辖区特定类型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负责辖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查处明码标价违法和一般价格欺诈违法行为。10.按规定开展辖区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协助突发事件应对处置。11.按规定查处辖区无需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屠宰行为。12.承办辖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民治所

1.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配合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市场主体提交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2.按规定监管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查处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违法经营行为。3.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日常监督检查、质量安全追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按规定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和酒类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以及农业、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按规定查处食品、农业、 畜牧业领域的违法行为。4.按规定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查处和事故、投诉的调查处理,收集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信息。按规定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违法行为。5.按规定处理辖区市场监管相关消费投诉举报。配合开展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及后处理工作。6.按规定开展辖区产品质量、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查处辖区产品质量、市场计量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7.按规定承担辖区广告监督检查,查处广告违法行为。8.按规定查处辖区特定类型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负责辖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查处明码标价违法和一般价格欺诈违法行为。10.按规定开展辖区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协助突发事件应对处置。11.按规定查处辖区无需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屠宰行为。12.承办辖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龙华所

1.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配合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市场主体提交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2.按规定监管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查处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违法经营行为。3.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日常监督检查、质量安全追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按规定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和酒类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以及农业、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按规定查处食品、农业、 畜牧业领域的违法行为。4.按规定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查处和事故、投诉的调查处理,收集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信息。按规定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违法行为。5.按规定处理辖区市场监管相关消费投诉举报。配合开展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及后处理工作。6.按规定开展辖区产品质量、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查处辖区产品质量、市场计量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7.按规定承担辖区广告监督检查,查处广告违法行为。8.按规定查处辖区特定类型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负责辖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查处明码标价违法和一般价格欺诈违法行为。10.按规定开展辖区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协助突发事件应对处置。11.按规定查处辖区无需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屠宰行为。12.承办辖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大浪所

1.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配合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市场主体提交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2.按规定监管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查处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违法经营行为。3.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日常监督检查、质量安全追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按规定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和酒类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以及农业、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按规定查处食品、农业、 畜牧业领域的违法行为。4.按规定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查处和事故、投诉的调查处理,收集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信息。按规定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违法行为。5.按规定处理辖区市场监管相关消费投诉举报。配合开展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及后处理工作。6.按规定开展辖区产品质量、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查处辖区产品质量、市场计量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7.按规定承担辖区广告监督检查,查处广告违法行为。8.按规定查处辖区特定类型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负责辖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查处明码标价违法和一般价格欺诈违法行为。10.按规定开展辖区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协助突发事件应对处置。11.按规定查处辖区无需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屠宰行为。12.承办辖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福城所

1.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配合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市场主体提交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2.按规定监管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查处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违法经营行为。3.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日常监督检查、质量安全追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按规定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和酒类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以及农业、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按规定查处食品、农业、 畜牧业领域的违法行为。4.按规定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查处和事故、投诉的调查处理,收集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信息。按规定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违法行为。5.按规定处理辖区市场监管相关消费投诉举报。配合开展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及后处理工作。6.按规定开展辖区产品质量、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查处辖区产品质量、市场计量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7.按规定承担辖区广告监督检查,查处广告违法行为。8.按规定查处辖区特定类型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负责辖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查处明码标价违法和一般价格欺诈违法行为。10.按规定开展辖区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协助突发事件应对处置。11.按规定查处辖区无需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屠宰行为。12.承办辖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观澜所

1.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配合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市场主体提交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2.按规定监管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查处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违法经营行为。3.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日常监督检查、质量安全追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按规定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和酒类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以及农业、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按规定查处食品、农业、 畜牧业领域的违法行为。4.按规定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查处和事故、投诉的调查处理,收集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信息。按规定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违法行为。5.按规定处理辖区市场监管相关消费投诉举报。配合开展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及后处理工作。6.按规定开展辖区产品质量、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查处辖区产品质量、市场计量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7.按规定承担辖区广告监督检查,查处广告违法行为。8.按规定查处辖区特定类型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负责辖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查处明码标价违法和一般价格欺诈违法行为。10.按规定开展辖区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协助突发事件应对处置。11.按规定查处辖区无需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屠宰行为。12.承办辖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观湖所辖区范围

观城、松元厦、新田、樟坑径

民治所辖区范围

民强,民乐,民治,民新,大岭,新牛,上芬,龙塘,北站

龙华所辖区范围

三联、龙园、景龙、油松、松和、清湖、华联

大浪所辖区范围

高峰、龙胜、大浪、浪口、同胜

福城所辖区范围

福民、茜坑、大水坑、章阁

观澜所辖区范围

桂花、新澜、君子布、牛湖、库坑、黎光、大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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