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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制知识

来源:龙华区统计局 日期:2020年08月1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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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深圳市常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
  2.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拥有哪些职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4.什么是统计违法行为?
  答: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什么是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答: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现有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篡改统计资料最基本的特征是在已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
  6.什么是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答: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7.什么是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答: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逾期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虽然报送了统计资料,但没有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报送,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
  8.什么是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答: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
  9.什么是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答: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违反统计法的规定,采用强令、授意的手段,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
  10.什么是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答: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得行为。
  11.什么是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答: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12.什么是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答: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者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以统计调查的名义窃取、刺探或者非法提供国家机密,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破坏的行为。
  13.什么是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答: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者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
  14.什么是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答: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统计调查欺诈统计对象,统计资料使用者或者社会公众的行为。
  15.统计调查对象有统计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包括哪些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第五十一条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8.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19.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0.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1.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2.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哪些范围?
  答:《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报、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4.什么是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答: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是指统计检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阻挠,推诿,拒绝,抗拒或者置之不理的行为。
  25.对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