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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一)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旅游业、体育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指导全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区属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设施。负责指导街道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工作。

  (三)负责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的行业管理。统筹协调文化产业发展。依法管理辖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市场。审核和批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经营项目。稽查、监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电影、新闻出版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承担对全区重大文化活动以及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和演艺活动机构的监管责任。依照权限承担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的监管责任。

  (五)承办全区重大文化活动,组织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开展文艺理论研究、文艺评论和国内外文艺交流活动,参与组织有关文艺评奖活动。组织指导全民阅读活动。

  (六)负责体育经营单位的设立、经营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国民体质测试。组织和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七)承担文物管理、文物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承担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负责辖区旅游产业宣传推广、业务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九)指导、推动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落实区人才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督责任。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