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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龙华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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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促进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龙华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局”)评审认定的区医学重点学科和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区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审认定,学科整体实力处于区域内领先水平或具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市级重点专科及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
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是指学科在区域内具有先进水平和一定综合实力,特色明显,在周期内经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区级重点专科及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
第四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以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所在依托单位为重要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区卫生健康局职责:
(一)统一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二)将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科目,纳入年度预算报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体系及评审办法。
(四)对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五)对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估。
(六)重点扶持和推荐区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
第六条区财政局职责:
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区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职责:
(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的投资与建设绩效负管理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
(三)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和经学科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
(四)大力支持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落实建设计划创造条件。
(五)督促和支持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医学继续教育。
(六)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对财政拨付专项经费的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
(七)确保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是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二)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及管理制度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
(三)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五)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财务规定及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保证专款专用。
(六)主持制定本学科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七)提名本学科技术骨干。
第三章 学科分类和建设目标
第九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命名以国家标准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诊疗科目目录为主要依据。学科分类参照市医学重点学科设置方式并结合我区医疗卫生单位科室设置和发展现状确定,分为医学重点学科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两大系列,其中区医学重点学科建立分类申报、分类保障、分类验收的评价体系。
第十条 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目标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解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问题,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建设先进医学实验技术平台,满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和医学前沿科技研究的需要,支持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助提升社区医疗卫生综合服务水平。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申报区医学重点学科、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本区依法设立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公共卫生机构,对学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申报单位申报学科所属科室应当在本单位独立设置一年以上且运行良好。
(二)学科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具备一定的诊疗、业务工作量,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三)学科必须是其所依托单位已确定的单位内重点学科。
(四)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正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且具备副高职称;学科带头人必须是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或承诺将在依托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学科必须选定两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具备中级职称;学科技术骨干必须是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或承诺将在依托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区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采取集中申报、资质审核、专家评审、区卫生健康局认定的方式进行。
区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和具体评审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和公布,并根据国家、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要求及我区发展的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区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签订建设目标任务书。区医学重点学科及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月30日前按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送当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使用计划,并报送上一年度建设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区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保持本单位区医学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变更:
(一)退休、离职、调离或解除聘任合同的;
(二)未能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的;
(三)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的;
(四)死亡或者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执业资质的。
第十五条在满足前款条件下三个月内,拟更换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的区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将拟担任该学科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的人员名单报送区卫生健康局批准。若三个月内未完成以上事项,将取消该学科区医学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六条已经担任区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的人员,不得再兼任其他市区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但整合全市或全区学科资源联合申报市、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除外。
第十七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龙华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字样,形成的数据、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科建设的成员在相关成果上有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选送本学科人员到国内外进修、培训等人才培养活动应符合学科建设需要,明确目的。区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及区卫生健康局将对结束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学习交流效果。
第十九条区卫生健康局定期在本区医疗卫生系统内公布各个区医学重点学科中期评估和周期验收评估报告、评价结果、建设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积极鼓励区医学重点学科所在单位科学评估,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级别的重点学科。区卫生健康局选择基础较好的学科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投入,努力创建知名学科。
第二十一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建设成果显著,可达区医学重点学科水平的,依托单位可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区卫生健康局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将符合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标准的学科纳入区重点学科管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5年,原则上每周期评定30个项目,包括区医学重点学科20个,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10个,每年区财政补助资金共计1100万元(分为区医学重点学科1000万元和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100万元),实行规模总控下的竞争性分配机制,所需经费统一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分配方案由区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并纳入区卫生健康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为鼓励创建更高级别的重点学科,区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周期内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的学科,就高享受我区对国家、省级、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资助政策。根据《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区医学重点学科创建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其财政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先行安排,市财政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下达相应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区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第一年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本单位的区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含建设单位)配套自筹建设经费,其余年度根据区卫生健康局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竞争性分配指导意见给予配套自筹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及各依托单位配套自筹建设经费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
(一)追踪和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成果的开发推广及发展新业务等费用,不得超过年度下拨经费50%。
1.用于区级以上已立项资助类科研课题经费不足的补充;用于市级以上已立项非资助类科研课题,但在同一级别立项项目中优先考虑资助类科研课题经费不足的补充。包括:科研课题的实验材料费、科研协作单位合作费、专家指导费、科研课题结题专家评审费、科研论文发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成果推广和新技术、新方法开展相关费用,含新技术新项目查新费、外请专家指导费、宣传推广费、以单位名义申报的成果专利申请费、成果鉴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人才培养、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经费,不得超过年度下拨经费50%。
1.选送本学科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和科室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产生的会务费、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培训费支出应符合《龙华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学科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包括:用于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国家级及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经费不足的补充,含会议筹备费、邀请专家相关费用、论文集制作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小型专用仪器设备及信息化项目等相关购置费,不得超过年度下拨经费30%。
1.单价或批量总额30万元以内学科专用设备。
2.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3.其他一般医疗仪器设备的零部件。
4.学科建设所需信息化项目及其它相关费用。
(四)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需突破上述比例,须由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可适当突破,其中本条(一)、(二)项单项突破比例不超过年度下拨经费的60%,第(三)项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突破比例。
第二十六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及其依托单位应如实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妥善保管经费核拨和使用资料。对弄虚作假,截转、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其区医学重点学科称号,收回剩余资金,取消该学科下一周期区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和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建设周期为5年,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区卫生健康局每半年对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周期验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为促进医学重点学科发展,对周期验收结果为优秀,可以直接纳入下一期的区医学重点学科;对不按照规定提交自评报告或者周期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学科下一轮区医学重点学科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区医学重点学科开展自评,并按照要求形成自评报告提交区卫生健康局。
第二十九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业绩不佳、计划执行不力、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区卫生健康局将视情形予以限期整改、警告、取消其区医学重点学科资格、停止经费资助等处理。
第三十条区医学重点学科在申报、建设和验收时弄虚作假的,区卫生健康局将视情形予以取消学科申报资格、停止经费资助、对相关责任人和学科依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某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不能继续执行的,区卫生健康局可以取消区医学重点学科称号,停止经费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6日起实施,《龙华新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公共联〔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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