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102260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8-10-18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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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龙华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 日期:2018年10月1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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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府规〔2017〕5号)。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强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职权、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全面削减行政职权事项、实施行政职权“双下放”,并明确创新临时用地管理体制作为重点改革任务,将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权调整至各区承担。

  二、目标任务

  《暂行办法》编制的目的在于适应新政策下的新要求,实现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统一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一方面,把辖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审批统一纳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管理;另一方面,结合各区先进经验和龙华实际,精简优化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程序。

  三、编制过程

  2017年1月,我区启动《深圳市龙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编制工作。我们在广泛吸收全市各区(新区)关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的先进经验,对龙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难题进行反复论证、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经征求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会代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5月,区法制办完成法律意见审查,将该事项列入《龙华区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5月25日,区政府一届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龙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8月1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明确原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权限调整至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10月9日,《深圳市龙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由龙华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基本内容根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监管的依据、程序、批后监管等分为9章45条,即总则、适用条件、临时用地审批、临时建筑审批、消防审核与备案(验收)、监督管理、用地收回、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龙华区已出让土地、未出让土地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活动。龙华区国有储备地、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已有正式出台的政策文件规范至此不再施行,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急需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临时使用的未出让土地。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已出让土地、未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三)关于申请主体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和《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中对临时用地用途从严限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

  (四)关于临时用地用途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临时用地范围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到深圳市临时用地实际使用情况,《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临时用地主要包含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临时用地4种用途。

  (五)关于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因此,考虑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的特殊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抢险救灾需临时使用土地和临时建设的,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六)关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查程序及办理时限

  目前深圳市已全面启动精简审批流程的工作,为简化和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程序,结合实际需要,《暂行办法》在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方面进行了简化和优化。如在办理程序上,审查层级从区领导小组会议调整为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查程序由二次审查变一次审查;对未出让其他土地上的临时用地暂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以核发临时用地通知书的形式批准申请;简化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核程序,仅需开展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审核流程。在办理时限上,部门审查限定时间缩短至5-10个工作日,整体审查时间缩短为40-50个工作日,办理时间缩减幅度均超过50%。

  (七)关于临时用地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约定临时用地合同需载明临时用地使用费。《暂行办法》中第十五条参考市规划国土部门临时用地地价测算方法,给出临时用地使用费的计算公式,同时结合《土地复垦条例》对占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约定需另行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八)关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

  为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临时建设项目应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至使用期满,实行挂牌公示;第三十四条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区城市建设部门、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临时建筑许可情况、施工质量及安全、消防等进行监督管理。

  (九)关于临时用地收回和临时建筑到期拆除

  为缓解违法建筑查处严峻形势,并有效控制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建设,《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后未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对临时用地的提前收回、到期收回、执法收回做了明确规定,全面系统地对临时用地收回进行了指导。

  (十)关于《龙华新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政策适用问题

  《暂行办法》施行后,2013年6月5日由原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印发的《龙华新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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