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头部

机构概况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物业管理、燃气、建筑等行业以及房屋安全、住房制度改革、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本区相关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发展规划,负责拟订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管理以及住房租赁工作。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

  (四)负责拟订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技术标准,统筹指导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各级维修基金的监管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拟订工程建设、建筑、勘察设计、燃气、物业管理等行业以及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本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六)承担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区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建筑市场以及建筑科技管理。负责区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监管全区工程建设(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

  (七)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建设,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人防指挥工程、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规划报建、工程建设管理、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管理等各环节工作。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人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配合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指导防震抗震工作。

  (九)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政策。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区管建筑废弃物临时受纳场(不含已移交城管部门的受纳场)的建设及运营工作。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十一)承担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实施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本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协调、督促、管理等职责,指导建设单位实施。

  (十三)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协调和指导宜居城市建设。

  (十五)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落实区人才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燃气(天然气,下同)、物业管理、建筑废弃物受纳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区住房建设局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住房建设领域改革创新,加强房地产调控,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力度,全面推动住房新政落地实施,着力解决住房建设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十九)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余泥渣土受纳场管理。区住房建设局承担区属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及综合利用、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以及依法核发区属建筑废弃物临时受纳场地证等职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封场竣工验收后且堆体已稳定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进行管理,持续监测稳定性、安全性,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2.关于城中村管理。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推进本区城中村小区物业管理,指导协调燃气安全治理、推进燃气管道建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中村环境整治,统筹推进本区城中村基础设施完善工作。

  3.关于燃气管理。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实施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监督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动燃气安全用气,督促燃气企业及其下属的供应站或服务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存储黑燃气的行为,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规对“黑煤气”以及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