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9-112898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文 号:深龙华府规〔2019〕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来源:龙华区 日期:2019年11月30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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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华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龙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龙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区直各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驻区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龙华区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龙华区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由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行政机关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予以列明。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编列文号的,文号归属机关视为牵头制作行政机关;牵头机关不明确的,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共同制作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确定公开主体。

  区政府授权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被授权机关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不一致的,有权向行政机关反映。行政机关核实后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纠正;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予以纠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的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在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发生变更的,行政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更新,并将变更情况告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本机关保密部门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后的影响进行评估,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二)本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裁量标准、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市政建设、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六)治安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七)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本机关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分栏目公开。

  第十四条 龙华区依托龙华政府在线门户网站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除了利用龙华区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应当在龙华区政务服务大厅、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网上查询系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工作地点设置政府信息查询窗口、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现场提交申请表、网上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快递邮寄申请表以及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确定的其他方式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在邮寄单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场所现场口头提出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申请人的口头表述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第三方无意见,由行政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应当提出合理理由,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决定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应当在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系统记载的上传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系统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公开由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负责公开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并告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商事主体、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应当制作书面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书,明确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以邮寄方式作出答复的,以寄出时间为作出答复之日。

  (二)通过网上申请系统作出答复的,以系统记载的上传时间为作出答复之日。

  (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用邮箱作出答复的,以电子邮件到达收件人邮件系统的时间为答复之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方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危及政府信息保存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同一申请人短期内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答复期限内统一答复。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途径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包括网上系统答复、现场领取、快递邮寄等途径,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答复和政府信息的,应当使用邮政快递。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日期、答复日期、答复情况等信息。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行政机关应及时征求法制机构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包括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报送信息包括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办理结果、受理时间、答复时间等。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查证属实的,应当对行政机关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龙华区建立政府信息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应当定期对全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工作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需要邀请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专家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华新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深龙华管〔2013〕1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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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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