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现将委托执法事项、权利和委托期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期限
从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委托执法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10.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1.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三、权利与义务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3.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举证材料及协助做好出庭应诉等相关工作;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5.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情况。
四、公示时间
长期公示。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