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受委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试点工作的公示

来源: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 日期:2024年02月05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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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委托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权,现将委托执法事项、权利和委托期限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期限

  从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委托执法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10.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1.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三、权利与义务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3.因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举证材料及协助做好出庭应诉等相关工作;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5.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受委托执法的有关情况。

  四、公示时间

  长期公示。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