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日期:2021年5月15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扶持若干措施(试行)操作规程

文 号:深龙华科创规〔2021〕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扶持若干措施(试行)操作规程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 日期:2021年06月1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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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扶持若干措施(试行)》(深龙华府办规〔2020〕1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深龙华府办规〔2020〕18号),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是指深圳市龙华区委区政府在深圳北站汇德大厦创建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港澳青年,是指十八至四十五周岁且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个人或港澳高校全日制在籍就读或毕业(五年内,本科及以上)的内地居民。

  本操作规程中港澳高校以教育部公布的拥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香港、澳门高等学校名单为准。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对超出预算的项目可按一定比例调整。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三条 获得《若干措施》操作规程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使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若干措施》配套操作规程的规定签署承诺函或资助合同,并主动接受、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在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四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六条 符合《若干措施》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的,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入驻管理及办公场地费用支持操作规程

  第一节 入驻及申请办公场地费用支持条件

  第一条  申请入驻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未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且未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申请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或企业的核心成员(核心成员指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百分之五十(不含本数)以上须为港澳青年。

  (三)申请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需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三个月内在我区注册成立为企业。

  (四)申请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应满足成立时间不超过五年、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区或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三个月内迁入我区,且扣除风投机构持股外,港澳青年须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数)。

  (五)申请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所引进的创业项目,应符合龙华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方向。

  第二节补贴标准

  第二条 对入驻中心港澳青年团队,自入驻之日起至在龙华区注册成为企业期间,给予免缴三个月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用,超过免租期后仍未注册企业的,不再给予免租优惠。对入驻中心港澳青年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第一、二年房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用免收,第三年房租、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用优惠百分之五十、第四年按房租、物业管理费用及水电费用优惠百分之三十,入驻中心港澳青年团队在龙华区注册成立企业之前已享受本条款免租期的,须累积计算。

  第三节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入驻的港澳青年团队或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及办公场地费用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团队身份证明材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及签名样式或申请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申请团队或申请企业的股东协议(企业可提供商事登记查询清单);

  (五)申请团队或申请企业的高管或团队核心成员学位学历证明以及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六)申请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七)申请企业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八)申请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企业提供);

  (九)申请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企业提供);

  (十)申请团队或申请企业运营情况及开展的项目进展情况(根据模板提供);

  (十一)申请团队或申请企业获得龙华区其他场地补贴情况说明;

  (十二)注册企业承诺书(根据模板提供);

  (十三)爱国爱港爱澳承诺书(根据模板提供);

  (十四)申请团队或申请企业中内地居民就读港澳地区高校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五)申请团队或申请企业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十六)申请团队或申请企业的获奖证书、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七)申请团队或申请企业获得其他政府资助立项认定或证明文件(如无,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申请材料中的政府资助立项认定或证明文件及资助合同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正面证明性材料,需在申请资助时有效;申请单位所获得的各项荣誉,应能证明与企业主体、企业股东或团队核心成员有直接关联;申请单位填报的数据和指标应严肃、科学,将作为入驻评审、过程管理及项目评估的依据。

  第四节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驻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初审——复核、报批——提出拟入驻名单、公示——办理入驻程序。

  (一)申请

  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运营机构发布入驻中心招募通知后,发布申报通知后,申请单位根据本操作规程,在运营机构的引导和解读下,向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

  运营机构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初审合格的,报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复核、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运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对预审通过的申请单位,征求区委统战部(区台港澳事务局)对申请单位中港澳籍成员名单的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区委统战部(区台港澳事务局)审核通过的,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驻名单。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后的拟入驻名单,报龙华区推进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四)提出拟入驻名单、公示

  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拟入驻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答复。

  (五)办理入驻程序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为拟入驻单位发放《入驻通知书》;由运营机构与拟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孵化协议》,办理入驻手续;入驻单位凭《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项目入驻补贴操作规程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申请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入驻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实际入驻超过3个月;

  (三)申请单位为首次入驻中心的企业,且所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

  2.被纳入香港民政事务局、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科学园(科技园)、香港数码港、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等机构资助计划的或在香港民政事务局、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科学园(科技园)、香港数码港、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励的,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以及《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出管理的情形。

  第二节 补贴标准

  第二条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首次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自在龙华区注册成立企业之日起,可获得一次性补贴十万元;

  第三条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首次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中被纳入香港民政事务局、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科学园(科技园)、香港数码港、澳门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资助计划的,优秀项目可获得一次性补贴三十万元、一般项目可获得一次性补贴十五万元,或在上述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励的项目,自在龙华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企业之日起,一等奖奖励项目可获得一次性补贴三十万元、二等奖奖励项目可获得一次性补贴二十万元,三等奖奖励项目可获得一次性补贴十万元。

  第四条 本章第二条、第三条的补贴不可兼得。

  第三节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入驻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入驻补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入驻中心相关证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入驻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租赁合同);

  (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项目商业计划书;

  (十一)获得香港民政事务局、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科学园(科技园)、香港数码港、澳门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等机构资助计划的证明材料或在香港民政事务局、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科学园(科技园)、香港数码港、澳门经济局、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等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励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四节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项目入驻补贴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本章第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入驻补贴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属于重复扶持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重复扶持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配套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申请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配套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入驻超过3个月;

  (三)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以及《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出管理的情形。

  第二节 资助标准

  第二条 鼓励港澳青年企业参加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深龙华府办规〔2020〕4号)第十九条参展费用的资助金额,给予百分之二十的额外资助。

  第三节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配套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配套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参展总结报告(包括参展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主要成效等);

  (九)参展单据、发票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十)入驻中心相关证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入驻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节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配套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参展结束后,申请单位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高交会、国家级人才交流大会参展活动配套资助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需按期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属于重复扶持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重复扶持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 2 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项目需在申报奖励前,在龙华区内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团队组项目需在获奖后一年内,申报奖励前在龙华区依法注册企业,并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参赛项目应为此新注册企业的主营项目之一,参赛项目的知识产权亦归属此新注册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入驻超过3个月;

  (三)在上年度的科技部火炬中心主办的创新创业赛事(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中获得前三等次);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以及《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出管理的情形。

  第二节 资助标准

  第二条 鼓励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参与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上述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深龙华府办规〔2020〕4号)第十八条对国家、省、市奖励的配套奖励金额,给予百分之二十的额外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配套奖励(不重复资助)。

  第三节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获奖证书;

  (五)核心团队每位成员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仅申请团队组奖励时提供);

  (六)入驻中心相关证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入驻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节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创新创业大赛配套奖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需按期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属于重复扶持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重复扶持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科技金融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入驻超过3个月;

  (三)申请“科技孵化贷”单位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

  (四)申请“科技成长贷”单位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4亿元(不含)以下,且企业资质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

  (五)申请单位须从区科技主管部门准入的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中选择唯一一家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贷款或担保;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以及《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出管理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如期入驻超过1个月;

  (三)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获得龙华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已归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

  (五)申请单位在贷款银行所得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购房购车、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六)申请单位在正常还本付息后的6个月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贴保扶持,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入驻中心相关证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入驻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租赁合同)。

  第二节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对入驻中心后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按时还款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百分之七十、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实际支出投融资服务费百分之七十、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贴保资助。

  单个单位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五百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一千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家单位一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两次。

  第三节 备案申请材料

  第四条 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评级资料(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

  (二)投融资服务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金融项目备案表(加盖投融资服务机构公章);

  第四节 备案审批程序

  第五条 “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备案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从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获批贷款前或获批贷款后的3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完成科技金融评级申报并通过审核;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评级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将通知给所有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

  (三)申请单位在线提交唯一一家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贷款或担保等;

  (四)投融资服务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金融项目备案表(加盖投融资服务机构公章);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名单、担保费比例及获贷额度等,按相关流程审批、办理,出具项目备案确认函。

  第五节 贴息、贴保申请材料

  第六条 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金融(贴息)扶持申请书》、《龙华区科技金融(贴保)扶持申请书》(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项目备案确认函;

  (九)申请单位与投融资服务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如无,可不提供);

  (十)投融资服务机构开具的担保费发票(如无,可不提供);

  (十一)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十二)银行出具的付息证明及利息单;

  (十三)资金使用报告(详细说明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效果)。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节 贴息、贴保审批程序

  第七条 “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金融(贴息)扶持申请书、龙华区科技金融(贴保)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属于重复扶持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重复扶持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节 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准入

  第八条 投融资服务机构申请成为项目合作单位,承诺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发展要求完成合作目标。区科技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开展需要,准入一定数量规模投融资服务机构为合作单位开展担保及贷款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第八节 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考核

  第九条 在合作协议到期时,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投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目标开展考核。考核通过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与投融资服务机构双方意愿续签下一期协议;考核未通过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不与之续签下一期协议且1年内不再接收该机构的申请。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配套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配套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入驻超过3个月;

  (三)在入驻中心后三年内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截至企业申报时,认定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以及《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出管理的情形。

  第二节 资助标准

  第二条 港澳青年企业在入驻中心后三年内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深龙华府办规〔2020〕4号)第五条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金额,给予百分之二十的额外奖励。

  第三节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书》(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股东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九)最近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十)入驻中心相关证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入驻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节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配套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属于重复扶持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重复扶持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情况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申请支持做大规模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实际入驻超过3个月;

  (三)申请单位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心注册成立两年内(不含迁入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迁入当年注册的除外),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百万元以上;

  2.在中心注册成立三年内(不含迁入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迁入当年注册的除外),累计获得三百万元以上投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年末从业人员中港澳青年人数五人以上。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以及《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出管理的情形。

  第二节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在中心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年企业(不含迁入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迁入当年注册的除外),在注册成立两年内,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含五百万),给予一次性五万元奖励;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十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在中心注册成立三年内,累计获得三百万元以上投资,年末从业人员中港澳青年人数五人以上的港澳青年企业(不含迁入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迁入当年注册的除外),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八百万元以下的(不含八百万),给予一次性十万元奖励;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八百万元以上、一千万以下的(不含一千万),给予一次性三十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奖励。

  第四条 本章第三、四条的两项奖励不可重复获得,已获得过本章第二条奖励的,申请第三条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三节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做大规模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做大规模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获得创业投资证明材料(与创投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创投机构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等);

  (九)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的社保缴纳清单;

  (十)入驻中心相关证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入驻通知书》、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入驻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节 审批程序

  第六条 港澳青年企业申请支持做大规模奖励的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第五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支持做大规模奖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属于重复扶持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重复扶持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孵化成果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一条 中心运营机构申请孵化成果奖励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合同服务期限内的运营机构,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是连续服务供应商的,在上年度区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考核中未被评为不合格(D类);

  (三)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以及《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退出管理的情形。

  第二条 中心运营机构申请孵化成果奖励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获得区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并已获得区级以上奖励(实际到账)。

  (二)运营管理期间,中心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孵化载体认定的。

  第三条 申请单位申请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上一年度孵化成果奖励的,应为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中心的运营机构。

  第二节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获得区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按港澳青年企业获得奖励金额总额的百分之五给予中心运营机构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五条 运营管理期间,中心获得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运营机构上年度运营费用百分之五的奖励;获得省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运营机构上年度运营费用百分之三的奖励;获得区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运营机构上年度运营费用百分之一的奖励。(同一区域同一级别的认定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节 申请材料

  第六条 中心运营机构申请孵化成果奖励的,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孵化成果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入驻中心的港澳青年企业获得区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证明文件、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本操作规程第四条奖励需提供);

  (九)中心获得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文件(申请本操作规程第五条奖励需提供);

  (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运营管理委托合同;

  (十一)上一年度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年度考核材料(如非连续性合同服务商,可不提供)。

  第四节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孵化成果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请网址,在线填报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孵化成果奖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征求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转载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转载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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