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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街道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街道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街道编制了《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本《指南》所述方式进行检索和申请。

  《指南》将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龙华政府在线”(http://www.szlhq.gov.cn/)查阅或下载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街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本街道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街道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街道名义发布或者本街道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街道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本街道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和其它资金信息。

  (五)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街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业务情况等。

  (六)信息公开工作

  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信息公开报告等。

  (七)其他

  主要包括: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以及街道办专题等。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龙华政府在线网站街道办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深圳市龙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zlhq.gov.cn/)予以公开。

  本街道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街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街道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街道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以外,本街道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1.申请的提出

  (1)本街道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龙华政府在线”依申请公开专栏中(https://ysqgk.gd.gov.cn/755044/index)填写电子版《申请表》(详见附件)在线提交。

  (2)本街道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向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本街道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2.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和通过邮政寄送申请的,公民须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须上传有效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处理

  本街道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街道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街道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街道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具体流程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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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街道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费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收费对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收费时限及方式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

缴费时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费标准

计收

类型

按件计收

按量计收

适用

情形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计收

方式

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累计申请件数

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计收

标准

10件以下(含10件)

11-30件

(含30件)的部分

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30页以下(含30页)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

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

201页以上的部分

不收费

100元/件

不收费

10元/页

20元/页

40元/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龙华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路4247号B101室

  邮政编码:518109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5-22020017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室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道2281号国鸿大厦7栋A座920室;邮编:518110;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联系电话:0755-23727930)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街道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街道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街道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55-22020015(纪工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本街道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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