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096787

分 类: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8-06-08

名 称:龙华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 号:深龙华龙办字〔2018〕30号

主 题 词:

龙华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 日期:2018年06月08日 【字体: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体系,切实提高街道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建设平安龙华、和谐龙华、繁荣龙华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三)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级别

  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因素,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等四个等级。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区域、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含一般,下同)突发事件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进行应对。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反应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备、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应急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适用于发生在街道辖区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辖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街道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以及需要街道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六)应急预案体系

  1.街道应急预案体系由街道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街道应急预案。参照市、区有关做法,街道应急预案包括街道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其中,街道总体应急预案是街道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街道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街道专项应急预案是街道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详见附件1);街道部门应急预案是街道有关部门根据街道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落实街道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3)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预案构成种类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3.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

  4.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与主要职责

  成立龙华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应急委”),负责统筹协调街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兼任街道应急委主任,其他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由街道应急委另行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街道应急委主要职责为:制定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挥和协调街道相关力量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协调调查和处理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协调制定完善辖区内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落实龙华区突发事件委员会部署的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党政办(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街道应急委的日常工作,是街道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上报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街道领导协调现场处置由街道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承担街道应急委的具体工作。

    (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未有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由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街道领导牵头,事件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成立专项应急指挥;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街道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定。

  专项应急指挥部原则上设置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1名执行总指挥,统一领导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其中,总指挥由分管(联系)牵头单位工作的街道领导担任,主持专项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属地社区工作站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同志兼任,负责检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1名执行总指挥由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街道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检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全街道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一般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街道各部门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街道办事处、街道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有关牵头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应急委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机构建设。

  街道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指定1名应急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档案整理,信息报送,专项预案、演练、值班值守等应急管理事务。

  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应急管理专(兼)职机构,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街道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四)应急值守机构

  街道建立领导在岗带班巡查制度,每日安排1名处级领导,2名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在岗带班巡查。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敏感时期的值守人员另行调整安排。街道总值班室、各专业应急机构值班室、各部门(单位)值班室、基层单位(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值班室组成全街道应急值守工作机构。街道总值班室是全街道突发事件信息传递枢纽,坚持24小时值守工作机制,负责全街道突发事件信息综合、上报下传、协调调度;要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负责对全街道各单位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坚持落实定期考评制度,提高全街道应急值守工作水平。各社区、各专业应急机构、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室软、硬件建设,配足配强值守工作人员,提高应急值守工作效率。

  (五)应急专家组

  街道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和预警

  1.预防

  (1)街道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本街道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街道辖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对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4)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街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街道应当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劳资纠纷、社保纠纷的应急机制。

  2.监测

  (1)街道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街道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社区工作站应当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提醒,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辖区基层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街道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公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依法依政策,提出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对策建议。

  (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应急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和相关社区工作站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提出预警建议。

  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应急办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同时报告市应急办,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区。

  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信息,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报市应急办,由市、省级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全市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全区通过深圳市龙华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社区工作站应当充分利用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腾讯TIPS弹窗、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利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事件主管单位、有关社区工作站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① 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

  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维护的建议和劝告。

  ②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待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

  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 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

  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

  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 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警期。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和共享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街道办、街道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社区工作站报告。

  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员应当及时向所在的街道办和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事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区、街道有关规定,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街道办,通报相关部门,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事发地社区工作站按照国家和省、市、区、街道有关规定,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街道办,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件主管单位、各社区工作站在处置应急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和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一般等级的突发应急事件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属于较大等级的突发应急事件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30分钟内报告详细情况;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应急事件必须在事发5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在1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应急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定期报告。

  (3)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街道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高便利。

  (6)街道办事处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由街道总值班室负责起草。根据中央、省、市、区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按程序上报。

  2.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事发社区工作站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扩大的必要措施;向街道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2)事发地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辖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的突发事件,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省、市、区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程序将有关情况报给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街道应急委、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社区工作站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IV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应急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发生跨区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V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区应急委决定启动IV级响应;发生跨街道办事处的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突发事件。

  4.指挥协调

  (1)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街道应急委、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街道总值班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街道宣传文化科;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街道办事处及上级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

  ②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高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街道宣传文化科;协助街道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

  ③事发地社区工作站在区应急委、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应急委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街道办事处,街道应急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④其他有关单位在街道应急委、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有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街道应急委、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2)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街道应急委在区应急委、市应急委、市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过程中设立现场指挥部,并实施现场指挥官制度。

  (1)启动IV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街道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由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党政办(应急指挥中心)、宣传文化科和事发地社区工作站等单位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置1名现场指挥官和4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付出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由总指挥授权,全权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应对工作。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街道宣传文化科、街道党政办(应急指挥中心)、事发地社区工作站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牵头单位负责同志全面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文化科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党政办(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事发地社区工作站的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等若干工作组。(龙华街道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分组参照表见附件4)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对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负责指挥在场处置力量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工作。

  (2)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区有关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负责具体组织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6.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迅速控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门应当保证急情况下抢险救交通工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立即抢修被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障社会生产生活

  禁止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扩大的生产经营活以及取其他保护措施。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拨付采取优先快办,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事件提供资金保。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依法从严惩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街道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戒线,加强对要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响应升级

  (1)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的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态蔓延,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件主管单位应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街道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动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可适时联系驻街道相关单位、部队和民兵等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及时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至区政府。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区、市或者省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8.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区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动员,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动员,由区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动员,由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9.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由街道宣传文化科负责协调和指导街道有关部门,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由街道宣传文化科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的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发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事件,接待有关部门应协助街道宣传文化科做好有关信息发布的工作。

  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10.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件主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社区工作站应及时根据本辖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高心理咨询辅导和法律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部门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街道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保险

  街道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社区工作站应当为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补充。

  鼓励保险公司在本街道开展灾害保险服务,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负责处置工作的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单独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评估事故损失,对相关负责人员依法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经济科技科、交通运输、住宅、建设、环保、水务、城管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企业应主动配合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街道依托现役消防队伍,建立街道、社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龙华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社工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街道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需要。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所需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在年度部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三)物资保障

  1.根据本辖区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应向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3.街道办事处建立街道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全街道应急物资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街道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日程工作由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4.必要时,街道应急委可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对被应急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偿。

  5.鼓励和引导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建设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和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同时,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六)人员防护保障

  1.各职能部门、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各部门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

  经济服务科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遇突发事件处置要保障街道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件主管单位、现场指挥部等机构的通信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八)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街道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九)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统战和社会事务科,城市建设科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时由统战和社会事务科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3.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十)科技支撑保障

  1.街道应急委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搭建街道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街道建立互联互通的街道、社区两级应急平台,不断完善移动应急指挥平台,移动应急通讯平台等应急移动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汇总、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以及事件主管单位、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应急委指导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建立决策咨询制度。

  十一)气象服务保障

  街道三防办及时跟踪市气象局发布的极端天气监测和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与市、区气象局沟通,请求其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件的局部天气预测预警服务支援。

  (十二)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司法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五、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街道党政办(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和检查指导全街道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综合应急演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二)宣传教育

  1.各部门(单位)应当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辖区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关教育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3.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传媒要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培训

  1.街道党政办(应急指挥中心)会同街道组织部、宣传文化科组织开展面向街道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组织人事科要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

  2.街道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团委会同党政办(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

  1.本街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街道应急委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切实履职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任约谈并责令整改。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或出现不服从、拖延执行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统一领导和指挥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的,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附则

  (一)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12月18日由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印发的《龙华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龙华龙办字〔2017〕7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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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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