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个人赵政涵(身份证号码:4305272000********)
经查,违法行为人赵政涵于2022年07月09日因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政涵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联系到赵政涵本人及其家属,故邮寄深龙华公(民新)催字〔2023〕33014号《催告书》至赵政涵户籍地址所在地派出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长铺派出所。无法送达赵政涵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赵政涵,你于2022年07月09日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我局已于2022年07月09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6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3年2月17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2年07月09日作出的罚款贰仟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民新)行罚决字〔2022〕36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700002021126013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3年3月3日
(联系人:吴警官,联系电话:18998922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