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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龙华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591862875X/2023-0013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公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1-13
名称: 关于张春林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13
主题词: 张春林 行政罚款 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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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春林行政罚款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13  浏览次数:-

  被催告个人:张春林(身份证号码:4304251979********)

  经查,违法行为人张春林于2023年4月24日因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被处罚款1000元。因邮寄深龙华公(福民)催字〔2023〕33295号《催告书》至张春林户籍地址及居住地址被退回,无法送达张春林本人,现依法将该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人张春林,你于2023年4月24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4月24日向你直接送达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3〕367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3年9月30日前履行公安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的罚款壹仟元行政决定,履行方式为持深龙华公(福民)行罚决字〔2023〕367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75886587085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

  附言:A4403115300002023046113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B座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2023年11月13日

(联系人:黄警官 联系电话:18138819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