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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53959979Q/2021-0010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5-31
名称: 龙华区民政局关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31
主题词: 跨省通办 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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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民政局关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5-31  浏览次数:-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精神,国务院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一、广东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内容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暂不实施“跨省通办”。

  二、在试点期间,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须知的相关内容。

  四、现役军人与内地居民选择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另一方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五、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六、龙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实行预约办理机制,需办理婚姻登记相关业务的群众需提前通过“i深圳”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12349热线”等渠道预约,试行期间不接受现场预约。

  以上内容请各位市民朋友知悉,如有疑问,可致电0755-23336173详询。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