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遇重大疫情时不配合调查、制造谣言、逃避隔离都违法,《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深圳特区报 日期:2020年08月2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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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地方《应急条例》。未来,深圳在为“吹哨人”提供法律保障外,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谣言等行为“开刀”。《应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科学启动应急响应:深圳首创应急专家委员会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定出分工表。疾控部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等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虽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但政府也不能任性。《应急条例》规定,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急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此乃深圳首创。据悉,专家委员涵盖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等相关领域,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保护“吹哨人”:非恶意报告不追责

  根据《应急条例》,深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互联网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构建以政府发布为主、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专业解读为补充的信息发布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在信息发布上,深圳列出了严格的“红线”,不得泄露能够识别、推断个人身份的信息,不得将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无关的用途。

  此外,面对“造谣”者,深圳也出重拳,由公安机关责令“造谣”者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配合调查也违法:授权疾控机构提出应急控制要求

  重大疫情面前,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现疫情的源头,切断传播链至关重要。如果遇上不配合的情况,以后也是“违法”。

  根据《应急条例》规定,在出现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救治职责的等情况时,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