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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继航、黄高扬、程祖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109、110、111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1、申请人王继航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16393.55元、准予撤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元的仲裁请求、驳回其他仲裁请求;2、申请人黄高扬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10月25日工资差额15625元、准予撤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的仲裁请求;3、申请人程祖伟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工资差额16882.76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4月2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颐丰华创新产业园28号颐丰华大厦302。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余林蔚,电话:0755-29671893)。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