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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承聪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304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8365.03元;二、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04元;三、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21日期间住院护理费6085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4年5月21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启明社区观天路146号。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5号观澜便民服务中心(原观澜行政服务大厅)B栋213室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晓冰,电话:0755-85242114)。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