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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郑佳锐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148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四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075.76元;二、四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028.93元;三、四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745.55元;四、四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1154.2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