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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伟东等14人诉你的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0】3850-3863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向陈伟东、丁翔、李根、郭永安、关金莲、马爱敏、余士琳、徐卿儒、赖小葵、梁洪旺、吴亚清、石广建等12名申请人支付2020年10月01日至2020年10月23日工资65426.6元。
二、驳回申请人温贤米、郭文斯基于劳动关系所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布告已于2021年4月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三联创业路19号弓村新城商业中心(汇海广场)C座25层,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布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