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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段永中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1】901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 118541.86 元。
本公告已于2021年9月17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438号清湖工业城20栋101。你可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63号龙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四中队)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谢小姐,电话:0755-29026171)。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诉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