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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韦福常等12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21】437-448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对本案按韦福常等12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韦福常等12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本公告已于2021年9月18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沙博工业园11号越兴科技园D栋201。你可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村(伟业百货对面)观湖劳动办2楼206室领取仲裁决定书(联系人:蔡伟燕,电话:0755-27976176)。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